(三)提高农业投资项目安排的科学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业发展研究、重点项目发展规划,按照市与区县、乡镇的事权关系,分级分期安排政府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与带动性。建立农业基本建设与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制度,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减少项目申报与审批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是列入重点发展规划或专项发展规划,并经论证系科学合理可行的项目。明确划分行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责任范围,实行项目安排与资金拨付回避制度,遵照《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严格项目管理,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检查验收、后评价等程序进行。
(四)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新《农业法》赋予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切实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必由之路。要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法规和综合执法体系,改变多头多重执法,进一步强化服务,增强执法工作能力,提高农业执法的整体效能,维护正常的农业与农资生产、农产品安全与质检等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塑造新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形象。要按照“统一、集中、高效”的原则,在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增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要进一步改革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实施农业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尽快建立市级农业执法总队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规范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关系,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
(五)积极推进农业事业机构改革
全面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把分散在农业行政部门所属各事业机构的执法职责实行科学剥离的同时,要积极有效地推进农业事业机构改革。一是研究将全市畜牧科研机构与农业科研机构的力量进行整合,分别筹建市畜牧科学院与市农业科学院,院以下设专业科研所。二是研究将全市质量监督机构的仪器设备、科技人员和房地产、投资等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市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至少应该考虑建立农产品(植物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在中心下设特殊性的专业质量检验室。三是研究对现有农业中等专业校的改革,市属现有两所农业中等专业学校,一个可考虑努力建设成为农业专科学校或者农业干部培训学院,另一个继续按重点农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加强完善。四是研究对过于分散细化的种植业、养殖业各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改革,可能的话,分别建立农技中心(总站)、畜牧中心(总站)、水产中心(总站)。在综合研究农业科研、质检、教学、推广机构改革方案中,为了保持原有投资渠道与管理方式,对于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人员去向、原有牌子等可以暂且保持不变。
(六)积极组织开展对农业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的研究制定
要适应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加强对全市各类主要、重点、特色农产品的优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业及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农业部审批确定为全国性行业标准,或者由市质量标准部门审批确定为地方标准,严格农资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与监管,努力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同时,要充分利用全市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组织协同制定各类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与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生产模式与技术规程,为现代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七)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农村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撤区并乡建镇与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原有的基层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工作方式、技术手段与农业农民生产需求已经存在着新的不适应。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特征与实现方式,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或队伍,要更多地采取放的思路,积极扶持农民自主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的等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以便让民间自治、自助的技术服务组织有机会适应当地农业发展需要而发展壮大。事实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重要的是依法对农技服务组织与人员的资格审批和监管,而不在于是不是要负担过于庞大且有可能很大一部分人员不能胜任专业的队伍。提倡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组织与农民签订技术服务与劳绩挂钩的利益分配方式,扶持发展依托技术服务组织成立的耕作、栽种、施肥、防疫、治虫、治病、收获等专业队伍。并在物资供应、规范化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和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品牌与营销等各方面,扶持和发展专业学会、协会、互助会,把分散的农业生产和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可能对县以下农技服务组织放得越彻底,农技推广才会越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