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租是指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私人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政府官员分享。
二、腐败的土壤:寻租的制度性存在
寻租及腐败是非市场缺陷或政府失败的一个基本类型,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当政府干预市场时,就会经常形成集中的经济利益和扩散的经济费用,政府干预带来了可以以“租金”形式出现的经济利益——按照布坎南的定义,租金是支付给资源所有者款项中超过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得款项的那一部分,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寻租则是为这样的干预而进行的游说活动,是“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在现代寻租理论中,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活动都可以称为寻租活动,租金则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市场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一切市场经济中行政管制都会创造出这种差价收入即租金。既然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出差价收入,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寻租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及官员争权夺利,影响政府声誉和增加廉正成本;它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降低行政运转速度甚至危及政权稳定,寻租及腐败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文化进步的陷阱。
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这种交换得以形成的纽带就是寻租活动。寻租活动实质是权钱交易。有钱的一方为经济当事人,他们是这种交易的主要受益者;有权的一方为政府官员,他们也是受益者,可获得贿赂费用。由此,寻租活动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一方用政治权力换取金钱,另一方则用金钱换取政治权力以谋求更大私利,这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的异化表现。
对于经济当事人而言,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这种寻租活动寻求的是非生产性的直接利润。它并不是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来增加利润,而是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努力,如游说与行贿等,促使政府出面干预经济活动,帮助限制竞争,增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等方法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一寻租就是运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来谋取私人经济利益。政府官
员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不仅仅是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往往是主动地去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于是产生了“腐败”。
寻租腐败行为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具有恶性循环的趋势。寻租活动本身是企图获得一种垄断和特殊利益,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其他人或部门就会感到“吃亏”,进而也想“不拿白不拿”,这样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寻租活动。比如一个项目审批要盖几十上百个公章,只不过是政府机关中各个部门之间争着吃租的一种外化表现;又如个人和企业行贿的金额越来越大,也是他们之间为寻租而进行的一种竞争和攀比。不少学者认为,在一般均衡状态下,寻租竞争将最终导致“租的消散”。因为进行寻租竞争,就像,一场赌博,虽说有租可寻,但花费了血本,未必能在众多寻租者中获胜。于是,一方面寻租者愿意花在寻租活动上的成本不会超过他能够从寻租竞赛中得到的预期收益值。另一方面为了寻租的最终成功,他又不得不增加下注投入。这样,寻租竞争的结果将使寻租的成本与寻租活动的预期收入趋于一致,从而使寻租者只能获得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的平均利润水平。因此,寻租者们的出发点是寻求超额利润(租),但他们之间的竞争又使这一超额利润消散了。问题在于,一般均衡状态是经济学中乌托邦式的理论抽象,在事实上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寻租趋于自然均衡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腐败恶化也不能为人们所容忍。社会现实是,由于政府的介入,会打断市场的自觉作用,使经济租金不但不会减少、消散,而且人为造成资源短缺,产生新的租金。这样,政府的干预愈多,经济租金则愈高;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则愈大;寻租激励愈大,贪污腐败则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