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一行使执法权。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要实行综合执法,集中行使执法权。全市水行政执法要做到“一个声音对外”,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发生。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畅通执法信息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水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第一,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跨行政区域或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也可以将其立案的案件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政府2009年5月15日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6号令),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征收。省政府第126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的;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由市水利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市水利局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县(市、区)水利局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报告表。
第四,在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建设跨河、临河、穿河的建筑物,由市水利局审批,其他由县水利局审批。
对市水利局负责征收水利规费,按照规定应该返还的,市水利局将及时足额进行返还。对县(市、区)水利局超越职权进行执法的行为,经劝说拒不纠正的,除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责任外,市水利局将对超越职权进行执法的县(市、区)水利局进行制裁。对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我们也欢迎县(市、区)水利局监督。
(三)夯实执法基础。一要提升执法工作质量。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敢于亮剑,敢于碰硬,敢于说不。严格按照“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要求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正确处理行政执法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对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经济结构调整重点扶持的单位或企业,要给与理解和支持;对高耗能、掠夺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一经发现有违法行为,坚决从重从快查处,决不心慈手软。二要健全执法行为规则。省水利厅已制定下发了水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同时,省水利厅刚刚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水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水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水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按照过罚相当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确保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执法裁量的畸轻畸重,杜绝人情执法、随意执法、徇私执法。三要规范水行政执法标志标识。水行政执法标志标识是反映水行政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水行政执法形象的重要途径。省水利厅将在全省建立“河南省水政监察队伍形象识别系统”,在全省统一标志标识,市、县两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统一执法用语,统一执法人员形象,统一执法车辆标志标识,树立水行政执法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