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水利行政执法工作总结(2)

2025-04-29

  (四)突出重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取得新突破

  按照水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实际,重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涉河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破坏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六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如对大唐三门峡发电公司拖欠水资源费一案的查处、对开曼铝业集团拒不编报水保方案的查处、对郑西高铁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涉河工程的查处、对三门峡城市引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等,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去年,全市共查处各类水事案件126起,结案117起,结案率达到92%,调处水事纠纷13起,有效地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五)上下连动,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取得新跨越

  按照“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我市水政监察队伍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市水政监察支队在全省率先成立,目前,我市6个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全部成立,共任命水政监察员247名,覆盖全市的水政监察网络初步形成,为水政监察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与此同时,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普遍加强了对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人员素质显著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去年以来,我市以全省“水政监察队伍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改善环境、完善制度、规范装备、充实队伍,市水政监察支队、陕县水政监察大队顺利通过省水利厅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被正式授予“全省水利系统水政监察队伍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单位”称号,这两个单位已经并列入全省2010-2015年水政监察基础设施首批建设项目并上报水利部。

  近年来,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目前水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滥”,即滥用执法权。个别执法单位和少数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擅自作出违背水法规的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水行政执法的形象。二是“乱”,即执法秩序混乱。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没有按照水法规规定的管辖范围行使执法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利益驱动明显,背离正确的执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既加大了执法成本,又带来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满,社会反响较大。三是“懒”,即懒于执法、不作为。个别县(市)对执法工作重视不够,重水利建设,轻行政管理的倾向仍较突出,对一些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不能及时进行查处,甚至视而不见,察而不视,听之任之,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四是“散”,即水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松散、不规范。全市水行政执法标志标识不统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比较滞后,既影响了水利形象和执法权威,又降低了执法的效能。五是“软”,即对水事违法案件不敢大胆进行查处,手腕软。对个别案情比较复杂的水事违法案件,迫于种种压力,不敢理直气壮的进行查处,不敢依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能有力的维护水法规的权威。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水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倡导人水和谐,服务水利大局,理顺执法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水平,为实现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两级水利部门一要依据市、县政府确认公布的执法依据,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逐级逐岗分解落实具体执法责任,明确界定各个执法岗位的职责。二要结合不同岗位的具体职权,制定执法工作流程,分解执法责任,量化考核指标,使每个执法人员都明确自己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与义务、执法标准与考核指标。三要加强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调整完善工作,有效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避免职能交叉重复。四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水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同的责任层次,依法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分解量化执法项目,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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