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抓好武装部门工作汇报(2)

2025-04-27

  (三)军事斗争准备提升了民兵预备役和国防动员建设水平,但其建设现状与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要求差距较大。人员难集中、建制难形成制约了遂行任务能力的提高。当前,由于农村民兵外出较多,企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定位,民兵训练和开展活动无法按编组建制组织,民兵遂行任务的能力难以提高。传统的训练模式、方法制约了遂行任务能力的提高。长期以来,民兵训练一直实行粗放式训练模式,规模较大,层次较低,质量不高。在内容上,抓基础多,抓应用少;在专业上,训练步兵专业多,训练军兵种专业少;在对象上,抓单兵训练多,抓成建制训练演练少;在方法上,运用传统方法多,改革创新少,特别是借助军地人才、资源优势进行挂钩训练,运用网络、多媒体和模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教学较少。人才、装备、经费保障的匮乏制约了遂行任务能力的提高。人才方面,教练员数量不足、业务不精、水平不高,特别缺乏军兵种专业教员,熟练掌握高科技知识和高技术武器装备操作的更少;装备方面,许多民兵分队使用着几十年前配发已接近报废的装备,一些民兵分队特别是新建高技术民兵分队长期没有装备;经费方面,城市民兵虽然训练经费、装备管理、大项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企事业单位自身开展民兵活动的经费仍然没有保障;农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基层民兵工作经费没有预算科目,无法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训练经费实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拨付标准没有随经济发展及时做出调整,民兵参加训练所得误工补贴明显低于市场劳动力工资水平,甚至远低于一个农民工的工资,民兵参训积极性不高。

  (四)依法抓民兵预备役和国防动员建设的路子逐步走开,但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问题带有普遍性。法规建设步伐滞后。大家普遍关注的《国防动员法》仍未出台,1991年制定的《民兵工作条例》未作修改,民兵工作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于整个国家法规建设。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由于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协调,现行的民兵预备役法规与国家其他法规不够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如《民兵工作条例》对企业武装机构设置和专武干部配备作了原则规定,而《企业法》则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这种国家法规的不一致性,让看重自身效益的企业往往把民兵工作法规执行抛在一边。法规内容不具体。现有民兵工作法规制度过于原则,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不强,缺乏执法主体,对违反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具体的处理办法,难以保证法规制度的落实,影响了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推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上新台阶,创新制度和机制,抓好党管武装工作落实,需要着力解决和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党管武装工作制度

  一是要坚持双重领导制度。人武部既是军事机构指挥机关,又是市委的军事工作部兼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必须坚持上级军事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双重领导。市委书记兼任市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市长兼任市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人武部主官一名担任市委常委,另一名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各镇(办事处)党委书记兼任民兵营政治教导员,镇(办事处)武装部长担任进入同级党委;各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民兵连指导员,民兵连长参加村两委班子。

  二是要坚持市委议军会和工作例会制度。市委每年要主持召开常委议军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镇(办事处)党委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层武装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市国防教育委员会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总结、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三是要坚持现场办公制度。市委书记和市长、市委和政府分管(联系)武装和预备役工作的领导要到人武部现场办公,主要听取全市武装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武部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做到每季度听取一次基层武装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基层武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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