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考核监督机制缺位。受计算机考核指标适用度的影响,人工考核难以避免主观性,影响了监督的公正、客观, 计算机考核只能对在计算机中留有痕迹的行为进行考核,而由于税收执法者是各个动态的执法个体或小集体,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有许多执法行为是不能在计算机中留有痕迹的,机器考核难以反映真实情况。
六是重追究轻激励。执法责任制作为内部管理的一种责任,要达到责权利的结合统一,追究与激励并重,目前实施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虽对税收执法建立了评议考核制度,但与责任制管理考核、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激励无据可依,责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同时由于两者的失衡造成执法岗位陷阱,能做事、会做事、多做事的差错率相对多于不做事、少做事、非执法岗位人员,形成“做事的媳妇砸碗多”的局面,这种失衡造成部分基层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是行政干预影响税务行政执法。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驱动,仍然存在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法规的现象,制定土政策,对企业实行“挂牌”,享受特殊照顾,强令税务机关服从地方政府的规定,对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案件,也往往置税法于不顾,说情打招呼,即使出现问题,也处理不了个人,造成税收秩序混乱,税收执法力度软弱。
二是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外部评议力度欠缺,甚至在有的地方形同虚设。外部评议主要依靠纳税人及广大群众的监督,由于目前广大群众和纳税人的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评判能力,首先表现在对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不明白,不知道他们实施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还是“违法”,缺乏评判标准;其次表现在有相当部分纳税人思想意识里还没有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懂得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关心自己要缴多少税,而对征税人的征税行为是否合法则“不关自己的事”,这些现实状况使得外部监督力度严重不足。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在实施外部评议时只是拉几户纳税人代表随意填写考评表,走走过场而已。
二、对当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切实把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抓手。
一项制度的落实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态度,实行执法责任制也是一样,领导层有决心,基层才有信心。一是领导自身重视,率先垂范,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必须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领导首先不做。决不能搞特权,做到责任制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为依法治税、落实执法责任制扫除障碍。二是法规部门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来赢得领导的支持,更新观念,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来管理税务事项,依法办事。
(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着力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水平。
一是要强化税收伦理建设,抓好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以德治税的理念引入税收责任制,将道德制约作为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第一道门槛,开展定期职业道德培训,实行执法人员岗前宣誓制度,组织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及时纠正各种道德上的“小毛病”,使执法人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自主做出公共利益取向的决策;二是各级执法机关要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下大气力提高本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尤其要加强《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刑法》等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税干法制意识,打下深厚的法律基础,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打牢责任体系基础。
依法行政,必须要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依据。这是评判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的标准。所以税收法律的制定要尽量完备统一,对“多而杂”的补充规定进行整改,彻底消除“无法可依”或“依法打架”的窘况。一是要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尽快制订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规范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突出预见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对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制订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税收上的“应作为”和“不应为”,确保税法与与其他部门专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一致。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三是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合理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出口退税的兑现、增值税抵扣制度中一些不合理因素进行修改、完善,强化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和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