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4)

2025-04-29

  6、目施工地与所得税纳税地点分离,客观上给管征带来难度。即使工程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规定填写、传递、缴销《外管证》及《开具发票清单》,但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准确,难免出现信息失真。究其原因:一是在外地施工的工程项目,一般单独设账,其会计资料都在工程所在地,企业总部只是进行并表核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在外地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和账簿设置保管情况进行了解、监控。虽说待工程结算后,工程项目会计资料应该归集企业总部,但由于现在大部分施工项目都挂靠经营,企业对项目部的财务核算既疏于管理,也难以插手,且现实中工程结算总是拖延,难保并账的时效。二是对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说,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是独立企业纳税人,即使要就地缴纳,也只能进行核定征收或预征。管理中的空档和漏洞,给了纳税人左右逢源的余地。

  三、强化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措施

  鉴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管辖权和纳税地点。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外出建安企业到达大江南北,而仅一个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不能解决全部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时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总局、省局应就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作出全盘考虑,进行统一规定。一是所有持《外管证》的外出经营企业,全部在经营地先按规定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已预征税款可回机构所在地抵扣,以兼顾两地利益;二是未持《外管证》的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由于企业本身管理不规范,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切实掌握其外出经营所得,而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情况的了解比较真实,应就地按统一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三是对挂靠承包性质的项目部在经营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无论是否持《外管证》,全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明确所得税征管地点,以解决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税务主管机关对外出经营建筑企业争抢所得税或都不管所得税的问题。

  (二)加强对《外管证》管理。一是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政策,就《外管证》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二是《外管证》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联系、协调和接洽涉税事项的证明,不能将作为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汇缴的唯一凭据。三是明确《外管证》使用管理时效,应规定持证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否则《外管证》作废;如经营期超过《外管证》有效期的,应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证明,在有效期满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开。四是明确各主管税务机关责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外管证》后,要及时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委托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控管,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来企业报验登记后积极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要通过明确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责任,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五是加强《外管证》印制、领用、核销管理,将《外管证》列为票证管理,严格开具手续和审查要求。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只有建立对建安企业涉税信息的即时获取,实现纵向和横向的信息共享才是实现税收有效控管的基础。在内部信息沟通上,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流转税管理指导思想,加强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在局域网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畅通的信息网络,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的比对、核实,能判断企业是否有偷逃税。在外部信息获取上,一要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支持,深入了解工程项目立项情况,并建立项目纳税登记台账,以获取建筑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二要加强与建设管理部门的联系,强化对工程项目税务登记管理,可协调将税务登记作为工程项目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保证企业按时进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三要密切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监理部门联系,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财务信息,包括预收账款、建筑进度、收入成本、合同金额等。同时建立税企信息互联机制,让税务机关能及时查阅找企业信息。只有形成以税务部门为中心、各代征单位及相关部门为射线的税收管理网,才能提高税务机关对建安企业的控管能力,及时发现企业的偷逃税迹象,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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