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你敲你的锣、我打我的鼓,各自为阵,没有建立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的有效渠道。不要说国税与地税之间,就是全省地税系统内各设区市及各市、县、区局之间,甚至同城各局之间都未能实现建筑项目施工信息交换和比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本无法切实了解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的异地施工的真实情况,不能有效控管外出建安企业的纳税情况,这也为外出建安企业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规定,建安企业外出施工项目结束后,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开具发票金额、号码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票时间、金额、发票号码等),企业据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建安企业在异地施工项目结束后,应对《外管证》上签注的金额或《开具发票清单》的金额与企业的核算情况进行核对,发现异地施工项目收入未并入核算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个规定如能切实执行,对规范管理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并没有认真落实做好信息传递,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建安企业在外地承揽工程时,干脆不办理《外管证》,那么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他们也很少主动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去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
3、对外出施工建安企业使用《外管证》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为加强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区别固定业户和临时经营,税务机关自八十年代开始就一直使用《外管证》。由于使用《外管证》,有利于本地企业和本地税收收入,对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要求开具《外管证》,只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乐于开具。这里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按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管证》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但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期满后经营活动未结束是否应续开《外管证》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可以续开,经营活动未结束,是否也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二是部分建安企业为了使税款延后缴纳或借机偷逃税款,不在规定期限内缴销《外管证》。三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由于各地企业所得税附征率或征收率不统一,施工队就会寻找税负低的地区挂靠建筑企业进行偷逃税。四是经营地税务机关为了不让税款外流,往往寻找各种借口甚至强行要求持有《外管证》的外出经营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
4、施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有待加强。因施工企业存在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的特点,在税收监管难度大、征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有部分异地施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到经营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和税务登记,或在收取工程款项后不及时开具税务发票,还有极少数施工企业甚至在应收工程款小于其应纳税款后逃之夭夭。另外,还有部分建设(业主)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在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及时向施工企业索取税务发票,违反规定以对方开具的收据甚至白条做账,使一些建安企业有机可乘。
5、税务机关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目前普遍存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建安企业在开具《外管证》后没有按规定主动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认定工作;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积极与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加强对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的控管,按规定向企业索取完税证明,确认是否及时将工程所得并入所在地汇总缴纳所得税,或在《外管证》上签注详细情况及《开具发票清单》,形成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两不管的“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