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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 (一) 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二) 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三) 对工作单所列工作内容是否在本系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内负责; (四) 对本单位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负责; (五) 确认“系统工作票”已许可开工; (六) 确认“检修工作单”已由运行人员签章; (七) 负责各检修班组工作负责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八) 负责设备试转前通知相关“检修工作单”工作负责人停止检修工作,并收回“检修工作单”; (九) 负责在终结“检修工作单”之前检查现场是否已做好清洁工作,设备是否已符合复役条件。 第九条 外包工作单签发人:
(一) 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二) 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三) 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四) 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十条 工作负责人:
(一) 正确和安全地组织检修工作.
(二)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 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四) 工作负责人必须持工作单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工作;
(五) 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第十一条 工作联系人职责:
(一) 协助工作单负责人检查工作单所列工作内容是否在系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二) 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三) 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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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检修工作单”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四章 “系统工作票”的审核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检修部门应在机组大、小修批准停役前一周,将各系统的“系统工作票”送交发电部审核,各“系统工作票”必须附有一张“检修工作单”的清单和所有附属的“检修工作单”。
第十三条 发电部在接到检修部门送达的“系统工作票”及“检修工作单”的清单和所有附属的“检修工作单”后,应立即组织专人对“系统工作票”内所有的“检修工作单”进行检查审核。确认“检修工作单”的检修设备(系统)、工作内容的确属于对应的机组系统后,审核人应在“检修工作单”的“系统确认”栏内书签全名或盖私章。
第五章 “系统工作票”、“检修工作单”的许可、延期和终结
第十四条 “系统工作票”、“检修工作单”的许可。
(一) 当“系统工作票”安全隔离措施执行完毕,“系统工作票”工作许可人应会同“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履行“系统工作票”开工手续。
(二) “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在获准“系统工作票”开工以后,方可与“检修工作单”的工作负责人履行“检修工作单” 的开工手续,并在许可开工时间栏填写许可开工时间。
第十五条 “系统工作票”、“检修工作单”的延期。
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检修工作,必须办理“系统工作票”、“检修工作单”延期手续,但必须是在机组批准停役的时间范围内。
(一) “检修工作单”的延期由工作负责人向“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申请延期,得到同意后分别签名,履行延期手续。
(二) “系统工作票”的延期由“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向发电部值长申请。 第十六条
“系统工作票”、“检修工作单”的终结。
(一) 检修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向“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办理“检修工作单”的终结手续。
(二) 当同一“系统工作票”内的所有“检修工作单”全部终结后,“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才能向工作许可人办理“系统工作票”终结手续,同时将已终结的“检修工作单”随“系统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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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核销。
第六章 “检修工作单”的填写要求
第十七条 “检修工作单”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可任意涂改或变更其工作内容,个别地方需变更时,应由“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盖扁形印章。
第十八条 “检修工作单”一般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并由“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 “检修工作单”编号一栏由“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填写。
第二十条 工作注意事项一栏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要时“系统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进行补充,内容包括安全注意事项、技术要求或重要检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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