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24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

2025-09-21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其产生办法及行使的职权见本章程关于执行董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书面报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 50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二零一五年 五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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