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机制创新推进我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2)

2025-10-08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义务,但相应条款比较笼统,各仪器拥有单位往往因为共享成本较高、维修资金无保障、人力资源匮乏、缺少激励机制等原因而缺乏共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大多需要共享服务的单位还缺乏共享意识,在需要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总是倾向于自行购买。

3 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机制创新的思考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需要从制度、组织、监督、条件保障等多个方面共同推进,但归根结底需要机制创新。机制创新是保证共享工作持续稳定的基础,是推进共享工作健康发展的源泉,也是解决当前共享建设中各种问题的法宝。

3.1 机制的内涵

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后被其他学科所借用,引申为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这里所谓的体制,主要指的是组织职能和岗位责权的调整与配置;所谓制度,广义上讲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只有建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机制才能在实践中得到体现。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项体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孤立的,不同层次、不同侧面必须互相呼应、相互补充,相互交融;制度可以规范体制的运行,体制可以保证制度的落实。

3.2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机制创新的目标

机制创新的目标就是要力求解决制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有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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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的关键问题,具体目标主要包括:

一要层层落实责任。共享工作需要各级组织管理机构和共享单位的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因此,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责任是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如果各级组织管理机构都明确地知道该做什么,做好份内工作,层层抓落实,那么,共享工作就具备了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

二要保证共享单位的责权利相统一。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和维护,是共享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实行有偿使用,是共享单位的权利;通过共享获得相应收益,进一步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是共享单位的利益。要努力构建责任、权利和利益相统一的管理机制,为共享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要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初期,要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而后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综合服务中心,再通过体制改革,逐步实行企业化运营,自负盈亏,充分开展对外服务,逐步减少政府对这些中心拥有的仪器设备的财政投入,进而使部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商业化、市场化,成为各级共享服务平台的有益补充。

四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共享服务的主体和客体的积极性都是决定性因素。只有通过机制的改善、共享意识的提高,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共享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3.3 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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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健全制度保障机制

推进共享工作,核心是制度建设。虽然《科技进步法》对科技资源共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由于缺少配套的操作性规定,因而很多要求难以落到实处。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要在《科技进步法》的框架下,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或共享细则;各部门、各单位还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可行的管理制度,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要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国家综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各地方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的工作重点、目标、方向、责任和义务等。如国家层面应着重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中心、大科学工程和超大型科学仪器装置的建设和管理,各业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加强所属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和使用,各地方应该重点推进本地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等。当然,制度建设还应避免规章制度之间互相矛盾,应该废止一些不利于仪器设备共享的规定。

3.3.2 建立分级审核机制

《科技进步法》第64条规定:要“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2005年,财政部、科技部、中科院和教育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大型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办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对于价格超过200万元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明确了申报和评议程序,开展了联合评议,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联合评议范围有限,依据不够充分,因而效果并不尽理想。今后,应该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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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对于不同价值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给予国家、部门、地方及基层单位等各个层面相应的审批权限,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分级分类审核,扩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联合评议范围,建立仪器设备统一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把好购买关,力避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国家应该实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备案制度,以便及时了解仪器设备资源配置情况,支撑分级分类审核和共享工作。

3.3.3 逐步优化有偿使用机制

发达国家对于由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一般实行免费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如在美国,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收到本国其他政府部门的共享申请后,可提供免费服务;而对于非政府部门的共享申请,则实行收费制度,而且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私营机构所提供同类服务的价格,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有偿使用不仅可以有效弥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的不足,减少财政支持,而且有利于调动各共享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可持续共享[4]。目前,大多数省市已经在共享设备有偿使用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省市还实行了双向或单向的共享费用补贴办法,但就总体而言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需要逐步规范和统一,更需要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支持。

3.3.4建立奖惩结合机制

合理的奖惩机制是共享工作的润滑剂和催化剂。由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刚刚起步,各单位对共享的认识和主动性、积极性有待提高,因此,有必要通过奖优罚劣,进一步提高各级管理机构以及基层共享单位的积极性,激发各类人员的创造性[5]。如对于推进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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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共享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适当的奖励;而对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不善、利用率不高的单位,可以采取压缩部门预算、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对个别问题突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坚决执行资产划拨。当然,要切实建立奖惩结合机制,完备的考评体系是前提。对此,可以在国家层面设立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制定考评指标,采取科学的监控手段,专门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面的考评和监督。

3.3.5 强化共享保障机制

共享工作需要稳定的经费和技术人员保障。在经费保障方面,应进一步优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投入结构,改变“重购置、轻运行;重小件,轻大件”的投入方式,设立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必要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运行消耗和人员支出补贴以及仪器设备中心和大型实验装备建设、运行和共享等[6]。在技术人员保障方面,要从改善技术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入手,提高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理顺技术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应鼓励各单位通过定岗、定编、外聘等多种方式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实验技术专业岗位。此外,要把相关人才的培养纳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并充分发挥有关科学仪器设备协会的作用,提升技术人员队伍素质。

3.3.6 探索用管分离机制

有些单位在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完成相应项目之后,由于缺少对该仪器设备的精心管理和促进共享的热情,从而形成“买—用—闲置”的恶性循环。对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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