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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融资融券业务既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特征,也具有信贷交易的特征,而且融券交易中的借贷标的不是普通资金而是证券,属于金融创新。但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融资业务其实是资金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融券业务其实是证券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资金借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因此,只有证券借贷业务属于新业务。
在试点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仅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借给客户,并收取利息费用的业务,不包括证券公司自身向证券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因此,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均有相应规定,现将涉及的主要业务适用现行会计准则情况分述如下: (一)融资业务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客户的债权,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融券业务
根据《试点办法》,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