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次性告知书
单位:江岸区发改委 时间: 年 月 日 审批事项名称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项目编号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设立 依据 受 理 条 件 江岸区发改委 初设批复 承办人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符合《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的规定。 1、项目单位申请(其中含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应列明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5、根据湖北省政府327号令规定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出具省地震局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6、如涉及江河故道利用、湖泊填占、水资源取水、水库、堤防等建项目,需长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意见;7、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所涉及到的建设项目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卫生审查认可书;8、如属于维修改造类项目,需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原项目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 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2、项目审批科或窗口接件登记;3、审批科室审查;4、项目审批科审核,草拟审批的初审意见5、委领导审定;6、项目审批科制作项目初步设计批复;7、通过项目审批科和窗口发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工 作 流 程 申报单单位/个人名称 位/个人信息 联系人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联系方式 江岸区发改委地址:江岸区六合路1号 邮政编码:430010 监督电话:82905775 咨询电话:82738517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fgw.jiangan.gov.cn
武汉市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一次性告知书
单位:江岸区发改委 时间: 年 月 日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设立 依据 受 理 条 件 竣工验收审批 江岸区发改委 竣工验收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符合《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的规定。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一)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完,能满足使用要求;2、主要工艺设备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3、工程质量经相关部门验收;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6、编好竣工决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7、对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竣工验收后交档案管理部门。 (二)申请竣工验收须准备的材料 1、申请报告;2、竣工报告;3、各单项、各专业工程验收结论;4、审计结论等。 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2、项目审批科或窗口接件登记;3、审批科室审查;4、项目审批科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验收;5、项目审批科审核,草拟审批的初审意见;6、委领导审批;7、项目审批科制作竣工验收批复;8、通过项目审批科或窗口发出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工 作 流 程 申报单单位/个人名称 位/个人联系人 信息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联系方式 江岸区发改委地址:江岸区六合路1号 邮政编码:430010 监督电话:82905775 咨询电话:82738517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fgw.jiangan.gov.cn
武汉市江岸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次性告知书
单位:江岸区发改委 时间: 年 月 日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项目备案 江岸区发改委 备案证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设立 依据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3、《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三);4、《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附件)。 受 理 条 件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工 作 流 程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4、是否属于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该进行备案的项目 1、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 2、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等书面证明材料; 3、投资项目资本金证明; 4、区属国有工业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5、企业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书。 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2、项目审批科或窗口接件登记;3、审批科室审查; 4、委领导审定;5、项目审批科制作项目备案证;6、通过项目审批科或窗口发出项目备案证 申报单单位/个人名称 位/个人信息 联系人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联系方式 江岸区发改委地址:江岸区六合路1号 邮政编码:430010 监督电话:82905775 咨询电话:82738517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fgw.jiangan.gov.cn
武汉市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次性告知书
单位:江岸区发改委 时间: 年 月 日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设立 依据 受理 条件 政府项目审批 江岸区发改委 审批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符合《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的规定。 1、项目单位申请(其中含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2、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主要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评价;建设进度初步安排等; 4、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选址;环境保护和能源、水资源消耗情况;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内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发改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资信证明(金融机构出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应列明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根据湖北省政府327号令规定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出具省地震局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如涉及江河故道利用、湖泊填占、水资源取水、水库、堤防等建项目,需长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意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所涉及到的建设项目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卫生审查认可书;如属于维修改造类项目,需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原项目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工 作 受理——审核——批准 流 程 申报单单位/个人名称 位/个人信息 联系人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联系方式 江岸区发改委地址:江岸区六合路1号 邮政编码:430010 监督电话:82905775 咨询电话:82738517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fgw.jiangan.gov.cn
武汉市江岸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一次性告知书
单位:江岸区发改委 时间: 年 月 日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设立 依据 行政许可 江岸区发改委 许可证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1、粮食主产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山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2、粮食主产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整晒工具、衡器、谷物测水仪、扦样器等粮食质量检验设施;有专职或兼职具有粮食保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但必须在取得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执照后,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监管和指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1、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审验证明复印件(由企业开户银行提供); 4、企业经营场所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借合同复印件; 5、粮食质量检验、整晒、计量等工具清单; 6、专职或兼职的粮食保管、检验专业人员相关证件; 7、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以上材料均提供一式两份)。 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按办事指南提供相关证明、证件→审核材料证件→按需要实地查看→3个工作日内对不具备条件的做出书面告知→对具备资格条件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网上公示 受 理 条 件 申请人 需要提 交的材 料及要 求 工作 流程 申报单单位/个人名称 位/个人联系人 信息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联系方式 江岸区发改委地址:江岸区六合路1号 邮政编码:430010 监督电话:82905775 咨询电话:82738362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fgw.jiang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