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浙江高龄津贴标准最低 每人30元/月
通报显示,建立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
浙江省出台政策较早,津贴标准也较低,该省在制定相关标准,规定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而江苏省则规定向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统一为300元/月。
陕西青海70岁以上老人就可领高龄津贴
多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90元/月;陕西则规定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不同经济、身体情况还可领其他补贴
除了高龄津贴,20个省(区、市)还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各地的养老补贴和护理补贴均针对身体残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如北京规定,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将得到各100元的护理补贴和养老补贴。四川则明确,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领取护理补贴300元。
有的省份明确,对老年人养老处境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养老补贴,如天津市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60岁以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8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失能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人群。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200元、400元,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民政部表示,相关补贴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未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篇8:高龄补贴工作总结
20xx年,大由乡老龄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老龄办的精心指导下,采取“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全面贯彻落实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老年人口基本情况
大由乡总人口21300人,老年人口总数为1500人,占人口比率的7%,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310人,已办理高龄补贴的有301人,占符合享受高龄补贴人数的.97%。其中80-84周岁的有187人;85-89周岁的有93人,90-94周岁的有18人,95-99周岁的有3人。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基层老年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我乡9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级老年协会组织,我乡老年活动室规划齐全,配备一名管理人员为老年人服务。老年活动室内容丰富,集休闲、娱乐、健身于一体,活动场所宽敞,室内设施齐全,全新装修,有电视机、茶室、健身器材、报纸、图书、棋牌桌、乒乓球桌等,老年朋友们可以在这里享受自己喜爱的活动,能在这里敞开心扉的聊天、交朋友,使得他们感受到老有所乐的目标,积极参加老年体协活动,为他们的健康提供很好的帮助。老年人在活动室内带来的快乐,在精神上得到老有所乐的高品位享受。
2、助老帮困力度加大,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今年以来,我乡全面加大助老帮困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运用多种途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深入贯彻《老年法》及其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加大助老帮困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敬老助老,切实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遇到老人生病,各村老人协会都会购买慰问品,组织慰问。并对一些特困老人,帮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全乡共有76位老人纳入低保,去年在乡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有6名三无老人进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
3、以人为本,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我乡高度重视扶老助困工作,乡党委、镇政府把此项工作纳入到“一包双扶”工作中来,把特困老人纳入到包扶贫困户工作中来。乡党政领导每人包保1名特困老人,党员干部每人包保1名特困老人。此项工作做到登记造册,责任到人,每名被包保的特困老人每年每人得到不少与200元的资助。在这项工作中共有19名特困老人得到资助。到目前为止,全乡共有76名特困老人纳入低保,有80名特困老人得到临时救济。通过助老扶困工作的开展,解决了特困老人的生活困难,真正为老年人办了实事,好事。
4、认真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把符合政策条件的老人都纳入补贴范围。为切实做好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这项民生改革惠及广大适龄老人,我乡狠抓落实,做到认真摸底、精心排查、严格审核、及时上报。一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乡通过张贴横幅、印发宣传单、召开民政助理员会议等形式把高龄补贴工作相关政策精神宣传到位,为工作开展营造浓厚氛围。二是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乡党委、政府组织乡村两级干部进村入户,通过核对身份证、户口本、询问乡邻等方式核对老人身份信息和监护人信息,建立台账,为下一步补贴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收集资料,办理账户。乡民政所工作人员积极与信用社联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收集老人户口薄、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为老人办理专用补贴账户。四是严格审核,准确上报。民政所干部对照高龄老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对各村(居)上报的高龄老人信息进行逐一复查核对,避免重复登记、遗漏登记、错误登记,在确认无误后及时上报县老龄办。
三、20xx年工作计划
下阶段全乡老年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我乡“十二五”规划发展的大局,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务实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巩固上一年度的工作成果,确保我乡老龄事业继续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筑平安和谐大由做出贡献。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广泛宣传,使更多符合年龄的老人享受补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惠民政策宣传给大家,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补贴。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将特困老年人全部纳入社保救助体系,依托社保救助平台对困难老年人落实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三是做好五保和三无老人的集中供养工作,加强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四是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投保比例和保障水平,开展农村老年人健康体系,建立健康档案。
2、加强老龄宣传和老年文化工作,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老龄宣传工作,科学地准确地宣传人口老龄化问题,继续深入开展老年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加大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的典型宣传力度。以参加县老年人体育运动会为契机,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活动设施和活动场地,让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以“促进代际沟通,构建和谐社会”为主体,广泛开展老少同乐系列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通过努力工作,我乡老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老龄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老龄工作”为依托,以为老龄人办实事、办好事满足老年人所需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为老龄人谋福利。
篇9:高龄补贴工作总结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xx〕21号)精神和市政府20xx年第7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这项民生改革惠及广大适龄老人,现就建立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十堰市行政辖区内的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80周岁),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三、发放标准
(一)对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十堰城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县(市)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二)对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三)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根据个人申请,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老龄(民政)部门核批,财政部门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高龄补贴。
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对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其中:市财政对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高龄补贴资金补助50%,其他县市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老龄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复核和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