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后一致性原则
法律翻译的前后一致性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始终使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应该至始至终地坚持用同一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如agreement有两种那个译法,一是“协定”,一是“协议”。这种在一套法律文件中不一致的译法在出版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中得到彻底的纠正,“Agreement”作为具体法律文本的名称一律译成“协定”。但是动词词组“reach an agreement”这一表达根据汉语习惯,译成“达成协议”或“达成一致”,而不是达成协定。“禁止”时而被翻译为shall be prohibited时而翻译成shall be forbidden.这些法律术语的翻译应该严格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
(四)语言规范化原则
立法语言表述全民的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条术语对应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法律用语必须规范,不能存在含混不清的现象。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要求必须准确翻译专业术语。比如motion一般都会翻译成“动议”,但是作为诉讼程序上的专业术语就不能这样翻译了。Black Law Dictionary对该词的定义是:A written or oral application requesting a court to make a specified ruling or order. 所以作为“申请”比“动议”更合适。Attempted crime 译为“试图犯罪”就不如“犯罪未遂”更规范,再如burden of proof是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指“举证责任”,如果译为“证明的负担”显得不专业、不规范。
法律翻译不再被认为是语言转换的过程,而是在法律机制中进行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不同于其他翻译的一个显著特点正在于它的可操作性,即在跨法系交际中,不仅要在语言文字层操作,更重要的是对语言表象背后的没有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规约表达清楚。由于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两国属于普通法体系,法系的不同,使得汉语和英语中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这就给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汉英语言都很精通,还应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必须熟悉待译双语中的法律术语及它们的差异。
二、法律术语的翻译策略
基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等特点,法律翻译一般强调对原文的忠实性,对术语的翻译当然也是如此。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可以尝试使用以下几种翻译策略:
(一)正确理解源语词义的基础上,进行语义补偿
由于法系的不同,很多英美法中的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在汉语里根本就不存在接近对等和对等的词,因此,译者可以在正确理解源语词义的基础上,进行语义补偿。主要是采用音译和释义的方法。比如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都翻译成lawyer,美国同中国一样,采用律师一元制,但是美国的律师为attorney,也可称为非律师的事实上的代理人。英国是采用的律师两元制,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是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的律师,但是不负责出庭,只是负责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后者主要负责出庭。有人将二者翻译成为大律师和小律师,没能体现源语的含义,也根本不能为汉语读者所理解。现今有两种译法得到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可,一是音译成“沙律师和巴律师”。一是释义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比如有特定汉语色彩的法律术语“劳动改造”很多人都直接翻译成labor reform,可是目的语读者听了以后理解成为“改造劳动”或是“改造劳工”。陈忠诚教授指出了一种译法“reform through labor”,这种词汇属于译入语中根本不存在对等的现象,可以通过释义的方法即用译入语的中性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运用此方法译者必须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二)尽量寻求与源语对等或是接近对等的词汇
法律术语都有特定的概念和意义,不可以随便改变。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的寻求和源语对等或是接近对等的词汇。如brief一词字面意思是“摘要”的意思,但是在美国诉讼程序法上不仅仅是摘要的意思。根据Black Law Dictionary对该词的定义,“it is a document prepared by a counsel as a basis for arguing a case.” brief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文书”的总称。美国的诉讼程序中的包括trial brief和appellate brief两大类,前者指律师在初级法院审判过程中提出的书状,后者则是律师在上诉审中提出的书状。在英国是事务律师委托出庭律师出庭的聘书,包括案情摘要。应该根据不同的语境确定合适的翻译。
(三)创造
法律翻译的创造性倾向主要体现在法律术语或概念的翻译方面。对跨语际的法律术语进行翻译的难点在于如何找到或创造出与源语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对等的法律术语。在术语翻译中,译者可以通过给普通语言或其它专业领域中现有的术语赋予法律涵义,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术语或者创造新的术语。使用别的法律制度已有的术语直译对等词,在法律领域是最常见的,例如,把Family Division译为“家庭法庭”,把Queen’s Bench Division译成“王座法庭”,就是使用了直译对等词。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庭法庭、王座法庭”这些概念,因此可以说直译对等词是创造新词的一种形式。
总之,译者应该在掌握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前提下,正确灵活运用上述几种翻译策略,找出术语的最佳翻译方式。除此之外,译者也应该在掌握汉英两种语言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法学素养。保证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最终保证法律翻译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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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杜金榜,张福,袁亮.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中国翻译.2004(5).
篇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 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0日:汇总资料,比较、归纳和分析提交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