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合伙企业完成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之签署页)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8:有限合伙协议书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有限合伙),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四条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合伙期限:__________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单位:_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行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
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__________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1、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3、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9:有限合伙协议书
一、制定合伙协议前,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及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协议样本是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业协议。
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 个。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