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模板(2)

2025-08-08

  议题主办科室(单位)会前应认真准备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包括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协商意见、审定事项、分管领导意见等内容,做到文字精炼、叙述表达准确,条理清晰、理由充分、依据正确,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明确;涉密材料应标明密级,明确使用要求。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按通知时间报送议题材料。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局党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审议事项由局分管领导或主办科室(单位)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须党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党委成员须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采取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列席人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局党委会由专人如实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局党委会议决事项以“中共xx市教育局委员会文件”印发。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书记要对执行党委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执行党委决议,要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会议决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委报告。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局党委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局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纳入科室(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党委会决议执行不力,或借故不落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办科室(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局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模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进一步推进镇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议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市、县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二)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三)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四)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三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社区)、企业、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才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八)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等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镇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会议讨论。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七)会议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八)形成纪要。党委会应安排专人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九)决策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

  (十)情况通报。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五条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

  第六条镇党委会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七条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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