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所也可直接作出对个人的罚款决定。
罚款的数额、幅度和批准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本办法有关没收的处罚,分别由殡葬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执行。
第四十条受经济制裁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十五天之内,应如数交付。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殡葬管理主管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院起诉;逾期不交付又不申诉或起诉的,由殡葬管理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处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文件: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