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技档案
凡归档管理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完全完整,能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立卷应层次分明,符合形成规律,达到国家标准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规定。
(3)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归档时应做到装订结实、整齐美观,编目完全完整、标题书写工整,封面整洁,在封面上注明形成日期、卷内页数,并编制造移交清册。
(4)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归档时,应对获得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然后交档案室编号、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4.2.3 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
各部室于三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书档案,按照收发文登记核对各部室归档率应达到100%。
(2)科技档案
a.基本建设项目、自身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分别由基建办、生技部等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由项目专责人向档案室移交档案。
b.科技节能项目档案资料,由生技部于次年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c.设备技改、大小修,由生技部负责在工程竣工一周内,将异动报告,检修安装记录,技术总结、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整理归档。
d.大型设备档案材料,由物资公司在设备开箱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
e.生产运行记录于次年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3)财务档案
财务管理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在财务部保存一年后向档案科移交。
(4)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应在获得后一周内向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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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档案的保管
4.3.1 党政工团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材料均属归档范围。4.3.2 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4.3.3 确定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与鉴定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厂工作查考需要和历史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4.3.4 凡是反映本厂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厂电力生产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厂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中层以上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厂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资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对本厂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4.3.5 凡是反映本厂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厂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主要包括:本厂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厂主管业务范围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4.3.6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厂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厂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厂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4.3.7 凡是介于两种保管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4.3.8 “重要”和“一般”的区别:“重要”是指方针政策性的或重大问题的,具有科学历史价值的文件及其他材料。“一般”是指事务性的或一般的业务问题,其科学历史价值不大的文件。
4.4 档案管理
4.4.1 档案的归档执行《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4.4.2 科技档案执行《科技档案管理标准》。
4.4.3 文书档案执行《文书档案管理标准》。
4.4.4 声像档案执行《声像档案管理标准》。
4.4.5 人事档案执行《人事档案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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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会计档案执行《会计档案管理标准》。
4.4.7 社保档案执行《社保档案管理标准》。
4.4.8 档案库房管理执行《档案库房管理标准》。
4.4.9 档案利用执行《档案利用管理标准》。
4.4.10 档案统计执行《档案统计工作管理标准》。
4.4.11 档案保密工作执行《档案保密管理标准》。
4.4.12 档案鉴定销毁执行《档案鉴定销毁管理标准》。
4.4.13 底图管理执行《档案底图保管、更改管理标准》。
4.4.14 档案分类执行《档案实体分类标准》。
4.4.15 档案复制执行《档案实体分类标准》。
4.5 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流程图见附录A。
5 检查与考核
5.1 企业领导和职能部门应组织贯彻实施本标准,并达到标准的规定。
5.2 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应负责组织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5.3 本标准的实施、执行部门、岗位,应实施本标准并达到标准的规定。
5.4 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按照承包合同、经营责任制,对责任部门、责任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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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档案管理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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