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4〕16号) 修订-可(3)

2025-08-22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 应急处置、 特种个人防护器材、 设备、 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 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 防泄漏、 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 军工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 试验、 生产、 储运、 销毁、 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 费用支出;

(九) 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 安装、 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 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 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 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不得挤占、 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 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 用于矿山闭坑、 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 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 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 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 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 168 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6〕 180 号) 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6〕 478 号) 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 号) 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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