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4〕16号) 修订-可(2)

2025-08-22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 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 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 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 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 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 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 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 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 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通风, 防瓦斯、 防煤尘、防灭火)、 防治水、 供电、 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 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 露天矿边坡治理、 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 人员定位、 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 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 防灭火、 防治水、 危险气体监测、 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 机电设备、 供配电系统、 运输(提升) 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 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 露天矿边坡治理、 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 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 人员定位、 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 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 应急器械、 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 洞口、 临边、 机械设备、 高处作业防护、 交叉作业防护、 防火、防爆、 防尘、 防毒、 防雷、 防台风、 防地质灾害、 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 库房、 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 通风、 防晒、 调温、 防火、 灭火、 防爆、泄压、 防毒、 消毒、 中和、 防潮、 防雷、 防静电、 防腐、 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道路、 水路、 铁路、 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 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 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 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 站、 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 防火、 防爆、 防坠落、 防尘、 防毒、 防噪声与振动、 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 防爆、 防坠落、 防毒、 防静电、 防腐、 防尘、 防噪声与振动、 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 车间、 库房、 储罐区、 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 防触电、 防坠落、防爆、 泄压、 防火、 灭火、 通风、 防晒、 调温、 防毒、 防雷、 防静电、 防腐、 防尘、 防噪声与振动、 防辐射、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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