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
监事会在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企业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且每年度必须开展1-2项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的人员参加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监督检查。
(一)各监事会每年必须对监管的每家企业选定一项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二)监事会监督的重大事项应以公司关注事项为主。其范围为:
1、《企业章程》修改事项;
2、资产营运过程中的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变动、重大改组、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资金拆借、重要资产外臵等;
3、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的款项;
4、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
5、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6、重大法律诉讼;
7、因被诈骗、盗窃、担保、抵押、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或转换、产权纠纷、存有大量不实资产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重大紧急事项;
8、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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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沟通机制。监事会应与公司审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的的审计不能代替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二)跟踪审计过程。监事会应跟踪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审计部门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三)分析复核问题。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使用公司统一制发的检查通知等格式文本(另行拟订),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监事会应对监督检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在查证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与权属企业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
(一)交换意见的事项: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缺乏科学的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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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权属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一)资产流失界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
1、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3、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
4、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臵换中造成损失的;
5、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
6、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
7、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
1、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2、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
3、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4、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6、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7、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8、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纪行为界定: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
1、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2、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
3、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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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反映公司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1、分析权属会计信息质量。简要说明权属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反映会计师事务或公司审计部门所对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情况。监事会检查结果与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简要说明。
2、评价权属企业的经营业绩。概括分析权属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和效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亏损情况及亏损面、偿债压力和财务风险、现金流状况、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分析权属企业经营业绩应有数据支持,参考上述指标,结合权属企业享受的国家特殊政策、特殊的市场环境和价格因素,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同行业的整体情况基础上,对权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等做出分析评价。评价应有结论性意见,避免就指标论指标,重点突出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关键的一个或几个因素。本部分应列示“权属企业财务状况及主要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