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印发的有关京沪高速铁路无砟轨道板场建设验收程序指南(暂行版)废止。
8.2 轨道板场的名称及其试验室的名称比照梁场有关规定执行。 8.3 采用地方商品混凝土拌合站或委托当地检测试验机构进行阶段性工作时,由各指挥部比照本实施细则,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对标检查验收,并要求其执行公司制定的统一表格格式、书写、签字和印章等有关规定。
8.4 附表
轨道板场试验室验收申请表。 轨道板场混凝土拌合站验收申请表。 轨道板场毛坯生产线验收申请表。 轨道板场打磨生产线验收申请表。 轨道板场批量生产验收申请表。
8.5 本细则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上道检验的具体要求以铁道部规定为准。
8.6 各指挥部可根据本管段具体情况,适当补充本指管理细则的验收项目和指标要求。如有建议及时反馈。
8.7 本细则由总指安质部会同工程部、物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