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小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第五条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发行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