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至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5.3 保存期限15年以上的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3年内存放在档案柜(标识:年份、起止月份、档案
名称),3年满后放入纸箱封存保管,封箱标识:年份、起止月份、档案名称。
5.4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文件(记录)移交销毁申请单》,
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6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6.1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参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6.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6.3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7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7.1 会计档案不允许随意借阅、复制,不得自行借出、复制,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填写《文
件借阅、复制记录》,且借阅资料不可转借。
7.2 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会计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7.3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总监批准。
7.4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档案中标画,不得拆卸,更不得抽换,归还时保证档案资料完整无损。 7.5 归还档案时需经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才可入档,并填写归还时间,保留备查。 8
会计档案的销毁
8.1 每年9月份,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对保管期满会计档案进行整理,提出提出《文件(记录)移交销毁
申请单》报经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档,由档案保管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8.2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文件(记录)移交销毁申请单》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
的会计档案。
8.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行政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应当在《文件(记录)移交销毁
申请单》签名盖章,《文件(记录)移交销毁申请单》永久保存。 9
附则
9.1 本制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9.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9.3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10 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