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办法(4)

2025-09-03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交通违章及事故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务车发生交通违章,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驾驶公务车,全年累计交通违章二次(含二次),将在公司OA及前台显示屏通告批评两天,并扣罚驾驶人员当月绩效工资25%;

(二)驾驶公务车,全年累计交通违章四次(含四次),将在公司OA及前台显示屏通告批评一周,并扣罚驾驶人员第四次违章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三)驾驶公务车,全年累计交通违章六次(含六次),将扣罚驾驶人员第六次前三个月绩效工资,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公务车。

第十三条 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电话报告公司综合部和保险报案中心,报告时间:

(1)一般事故12小时内;

(2)重大事故6小时内(造成人员伤亡的4小时内); (3)特大事故立即报告。

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简明扼要告诉事故地点、车号、驾驶员姓名、人、车、物的损坏情况及事故的严重程度)传到综合部或者各受托项目公司及安全质量部备案,事故处理完成后做好交通事故登记(附件七)。

第十四条 有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写出事故发生经过及认识。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日起一周,将“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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