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
(三)组织履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 公务车申请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需申请公务车的,应提前一天填写公务车申请单(附件四),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综合部,综合部根据轻重缓急,先来后到合理安排车辆,原则上上海市内不派车。
第八条 各部门申请公司在沪车辆需出本市的,应提前二天填写《****机动车辆外出登记审批表》(附件五),经公司主管副总审核批准后,交综合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务车原则上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但确因特殊需要由申请部门自行驾驶的,须办理兼职驾驶员手续(附件六),每部门只允许一人申请,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到综合部的司机组登记备案; (二)驾驶人员应取得驾照2年或有2万公里驾程经验; (三)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各受托项目公司用车必须定人定车负责,车辆资料以及驾驶员资料等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没有报备的人不能驾驶公务车及托管车辆。
第十一条 上述事项发生时,受托项目公司及时向综合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