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教材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1.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限制条件
(1)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3)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4)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5)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2、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3)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1、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13宿93峰63培33训44教9@材13 http://www.70e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