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法评估的上市公司比较法(续)– 选择可比公司的数量: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于可比公司的选择数量没 有统一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一般认为上市公司比较法中可比公司的“质量 ”重于“数量”; 当确定好“可比”的标准后,可以供选择的可 比公司较多,则可以进一步增加“对比标准” 选择更可比的可比对象; 我认为理想数量在3~6个为好;– 在这方面业内意见不完全一致,这仅是本人个 人的观点。2014-4-10
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
二、市场法评估的上市公司比较法(续)– 选择可比公司的数量: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于可比公司的选择数量没 有统一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一般认为上市公司比较法中可比公司的“质量 ”重于“数量”; 当确定好“可比”的标准后,可以供选择的可 比公司较多,则可以进一步增加“对比标准” 选择更可比的可比对象; 我认为理想数量在3~6个为好;– 在这方面业内意见不完全一致,这仅是本人个 人的观点。2014-4-10
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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