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法评估的上市公司比较法(续) 1、可比公司的选择– 选择标准: 有一定时间的上市交易历史(一般认为不少于24 个月),并且近期股票价格没有异动;– 企业价值准则35条: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 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
相同或相似行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且从 事该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4个月;– 企业价值准则37条: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 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 要求从事该行业时间不少于24个月主要是希望避 免刚通过“借壳”或“重组”转到该行业的情况2014-4-10
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