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二次鉴定结论及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0年度数据来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为58146(即29073元*20年*10%)元。
鉴于上述变更,请求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由原来的229015.47元变更为235485.47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均与诉争的赔偿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3月7日
附:《北京市2010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份; 二次鉴定费发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