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发放、没有足额发放、无故拖欠、发错对象等。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行政机关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如超出税率标准要求纳税人纳税;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如向企业乱收费。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2、不服行政机关对发明专利权作出的确认裁决的案件。
3、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间赔偿问题所作裁决的案件。
4、不服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的案件。
目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主要有:草原征用补偿;水面、滩涂征用补偿;土地征用补偿;水资源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专利强制许可补偿等。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