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版监理工程师操作问答-北京市监理协会编

2025-09-14

培训教材

监理工程师操作问答

北京市监理协会编

2010.3.15

一、工程监理的几个概念

1、何为“建设工程监理”?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按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并依据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有偿服务活动。

2、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有那些?

相关的工程建设文件(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勘察及设计文件);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什么?

前提是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4、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一项或多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建设部2002年373号文件)

5、工程监理的性质是什么?

(1)服务性:是一种技术服务。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应当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信息收集、巡视、检查等手段并以数据说话,做到有据可查,完成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3)独立性:监理企业不得与承建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合同要求依法进行监理。依据监理的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是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工程监理赖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合同要求客观公正地处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事务,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是怎样的?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是合作关系。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是监理服务的依据之一,为此监理与勘察、设计单位形成合作关系。

(4)监理单位与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政府的监督职能,监理单位应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7、监理员的定位是什么?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将监理人员分为三个层级,即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称“总监”,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监理员是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建筑工程同类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员可由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通过监理业务培训后担任。

鉴于当前监理人员中,取得注册资格证书的人数不足,许多监理工作由已取得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这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经过监理培训后,其专业水平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但是从管理角度看,这部分人员由于没有签字权,只能列入监理员序列,仍称监理员。

8、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有哪些?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北京市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规定,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据。

(4)按施工图纸及有关规范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7)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报告。

9、监理员的主要工作方法有哪些?

主要采用巡视检查、量测、查验、复核数据、旁站监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及送检等方法。

10、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

于1998年3月1日实施。全文共八章八十五条。建筑法是建筑领域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章节内容为:总则、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建筑法第四章为“建筑工程监理”,首次确立了建筑工程监理在建设过程中的法定地位,以单独章节论述了监理的任务和作用。

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 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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