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5、柯勒强调了法律应促进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配合; 庞德则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即用以尽可能地满足相互冲突的利益。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一、 道德的概念:道德的概念:道德是人们关于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相互行为的某种准则、规范。 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自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一定的道德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调整相应的利益关系,维护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主要是一定的经济基础。 二、道德与法律的一般关系:1、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达到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只有社会道德的核心部分才受到法律的保护。2、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分割的甚至是对立的。客观事实是:的确有大量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调整,而仅由道德所调整,因而人们的某些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却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仅会导致社会舆论的谴责而并不带来法律上的制裁。3、一般说来,道德上所禁止或者许可的行为,也是法律上所禁止或者许可的行为,另有一些行为,道德上不许可,法律上却是许可的。
三、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
(一) 西方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 在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看法上,一般说可归纳为三派: 第一派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一种手段, 因而, 法律必须服从道德, 不道德的法律可能就不配称为法律。自古希腊、罗马开始直至当代的各种自然法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持有这种观点。第二派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无关的, 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19 世纪以来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大多倾向这种观点。第三派认为, 法律和道德是实现“ 社会控制” 的两种平行手段。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社会学法学派通常就持这种观点。1、富勒: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道德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 义务的道德”, 它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 它与法律最相类似。另一种是“ 愿望的道德”, 是关于幸福生活、优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 它与美学最相类似。他又认为, 法律有“ 内在道德” 与“ 外在道德” 之分, 前者指法律的解释与执行方式问题, 也即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 后者指法律的实体目标。2、哈特: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 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 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 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 或一个法律制度必须依靠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或一定法律制度的效力根据必须包括某种道德或正义原则。总之, 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的, 但并无必然的联系。
(二)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1、法律代表着国家意志, 即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一个民族的知识文化对法律同样具有重大影响。3、反过来, 法律也积极地影响着道德的发展。法律对自己的经济基础是有服务作用的。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或阶级专政的工具, 但也是促进道德发展的重要工具。4、法律影响道德发展的具体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或其他不同的条件下,往往是不同的,如法律对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道德当然起着维护和促进的作用,而对敌对阶级的思想道德则起着排
斥和压制作用。
(三)有关法律与道德差别的理论和实践:
1、托马西斯:道德与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旨在求得个人的内心和平,而法律则调整人们的外在活动,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旨在谋求外部世界的和平 2、实际上,无论道德和法律都即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也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
3、法律与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区别仅在于枪强制的形式。道德的强制性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法律则由国家强制力多保证。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然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治的实现。 五、德治与法治---古代与当代的比较:1、当代中国所主张的法治与德治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古代的德治与法治两派都服务于古代专制君主的统治。2、当代中国主张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紧密结合;古代的儒法两派所主张的德治与法治各有偏颇、认为两者是对立的。3、当代中国所主张的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德治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主义道德;古代的道德是指封建制道德,所讲的法是指刑,甚至是严刑峻法。4、当代中国所讲的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古代儒家的德治与人治是同义的。 第四节 法律与宗教
一、宗教的含义: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二、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拥有统一宗教信念的社会中,法存在于宗教之中;在对宗教和世界观保持中立的政治国家,宗教信念可能为信仰宗教的那部分国民奠定了法律适用与遵守的基础。在信阳不统一的情况下,还可以认为法的成因就是人类的理性本质。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宗教:当代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政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选择权;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3、实行政教分离;4、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制度。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由是:1、对待思想问题,不能采用强制办法;2、在我国,宗教问题与民族和文化问题密切联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国内团结,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第十二章 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 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
一、科学技术的含义:1、科学是一种描述的过程,是一种人类的活动,这一活动又和人类的其他种种活动相联系,并且不断地和它们相互作用,广义的科学应当包括组织人们去完成一定的社会任务的体制,发现自然界和社会的新规律的全部方法,积累起来的科学传统,发展生产的主要因素,新思想、新原理、新世界观的来源等。科学可以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
2、技术为基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所提供的理论与方法,以及人类在控制自然力、转化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改善生态环境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方法、操作技能、生产的物质和信息手段、作为劳动对象的产品的效能的总和,它具有知识性和实用性、构思的无形性与载体的多样性、一次性开发与可多方占有性、内涵可深化与外延可扩展性等特性。
3、科学、技术与生产的关系:这三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的发现与进步为技术研究
开发奠定了基础,技术开发成果又为生产发展提供了前提;反过来,生产对科学技术的需求、生产经验和财富的积累,又为技术开发提供了动力和精神与物质的条件,技术的蓬勃发展又为新的科学思想、原理、新的科学发现奠定了科学基础。科学、技术、生产三者交互作用、相互促进,从而导致生产力德尔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 二、科学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1、法律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在当代,科技与法律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密切。就法律对科技进步的影响而言,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法律对科技进步起着指引、协调与管理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科技事业在各项事业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认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重点顺序);其次,法律对科技进步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再次,法律对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为科技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法律通过构建适当的财政制度、金融信贷制度、基金制度、土地取得和使用制度、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适用制度、科技园区制度、人才制度、特种物资供应制度等,为科技进步提供资金、设备、场人才等各种保障,为科技进步开辟道路,第三,法律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国民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素养,为科技研究开发和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的氛围和广泛地群众基础,第四,法律制止各种阻碍破坏科技进步的违法行为,保障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事业的顺利发展;最后,法律在控制由于科技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调整科学技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防治对技术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而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进而协调人与环境、生态的关系、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第二,法律可以协调科技的宗旨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第三,法律可以协调科技进步与社会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2、科技对法律的影响: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以及法律体系的发展;其次,科技的发展对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一,许多科技成果成为确立法律规范的依据,第二,大量科技领域的专业术语、概念被接纳到法律之中,大量的技术规范被赋予了法律效力,第三,当立法设计专门的科技知识时,必须依靠立法者与专门科技部门和科技专家的通力合作,征询科技专家的意见,或者以委任立法的形式进行,第四,科技的发展,不仅影响到立法的内容、立法的方式、立法程序与技术,也影响到立法的工作方式;再次,科技成果为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装备、手段和技能;最后,科技的发展促进了人民的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方法的扩展。 第二节 科技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科技法的概念:科技法是指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科技法的特点:1、科技法有特定的调整范围,它所调整的是科技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2、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上有独特之处,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综合采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进行的,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科技法更多地采取肯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科技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3、科技法集中反映了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专门知识性强的特点。二、科技法的产生极其在国外的发展: (一)科技法的发展程度的相关因素:1、是同科技本身的发展程度、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以及科技进步对法律的需求程度相适应的;2、同国家的治理方略、科技体制及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形式密切有关;3、同人们对科技作用的认识程度、对以法律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作用的认识程度以及专门人才的培养速度有关。
(二)科技法律和政策共同聚焦在以下几个重点和热点问题上:1、科技发展政策上升为国家大政方针,重大科技决策提升到国家最高层;2、建设创新体系和优化创新环境,成为科技法律与政策的重要目标(具体目标:一是营造自由宽松的科研环境、有序的竞争环境和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管理、保护环境;二是促进基础设施和创业平台建设,实现科技资源全社会共享与集成;三是引导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进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和战略高技术研发,鼓励其兼并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新时期的“经济航空母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以促进本国产业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领先地位;四是推动中介机构向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加强产学研的联合与协作,鼓励产学研结成技术创新战略联盟);3、在全球范围内争夺科技人才,成为科技创新政策的第一要务;4、保障人类安全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科技立法和政策调控的重要主题;5、保护知识产权和应对权利滥用成为科技法制关注的焦点问题;6、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国际化的国际条约、区域协定和政策工具应运而生(一是有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和国家科技合作的对边国际条约和双边国家协定与日俱增;二是欧盟国家为增强创新能力,以研究开发总体计划为框架构建区域协调合作机制,退出了欧洲创新白皮书、欧洲创新行动计划、欧洲创新趋势图等,成为重要的科技政策杠杆;三是随着高新技术的飞跃发展,就科技运行机制和政策工具而言,创新网络和群集的“卓越中心”、科学与产业直接联系的跨学科的集成创新、国际虚拟性研究组织的日益兴起,要求未来的科技政策和法律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四是提高公共研发投入产出效率,加强公共科技资源分配机制和公共研发投入绩效评价机制,以及世界主要军事强国推进高新技术的两用化和军民工业基础一体化,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也都对完善科技法律和政策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 三、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一)重大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立法取得良好绩效:主要体现在:1、确立了切合时代要求的科技发展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2、推进了科学技术法制建设的进程;3、加强了科技法律和重大政策的配套措施。
(二)推进科技法制和政策环境建设获得重要经验:1、制定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切合世情、国情和科情;2、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技术法制;3、加强科学技术法制建设,既要运用法律手段确定重大方针政策,又要有具体、规范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使立法的纲领性与操作性相结合,从而使科技法律法规真正为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科技法制和政策环境建设尚存在的突出问题:1、科技法制建设和政策环境建设缺乏总体部署,国家科技宏观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科学工作条块分割、多条管理、科技资源缺乏有效整合、力量分散与抵消的现象较为严重。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也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重大科技政策、法律和重要科技项目的实施,也缺乏有效地评估、监测和监督);2、基础性科技法律有待修订和提升规范层次,重大科技政策和改革成果有待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3、科技活动主体的立法严重滞后,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4、公共科技资源的配置方式与管理规则尚需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加强监督(制度处于缺失状态,一是重大科技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缺少法律规范,决策和执行的随意性大,缺乏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条款;二是公共科技资源缺乏共享机制,国家公共科技投入形成的大型科研设施、实验基地、观测台站、数据库等科技基础平台,往往不能为社会有效共享,导致设备闲置、重复建设、不合理的有偿服务等问题严重存在,同时也影响了科技创新活动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三是公共科技投入和投向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指引);5、区域性、专门化科技事业缺乏制度性的分类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尚无法律指引(一是要从政策上鼓励东部沿海地区及科技、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率先建立完善的区域创新体系,辐射和带动临近区域的科技发展。同时,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部崛起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区计划的实施,出台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区域科技政策和相应立法;二是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立法进程,把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项重大政策和我国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十多年的成功实践上升为国家法律,更好的促进、规范、引导和保障园区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 产业化基地,
通过高技术产业集聚效应、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功能,高新技术成果辐射与扩散作用,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三是加强专门化的科技事业的针对性指导);6、以科技解决社会进步重大问题与突发事件尚缺乏制度构筑。 第三节 新时期健全科技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举措
(一)1、新时期科技法制和政策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以科学技术基本法为龙头的、相对完备和完善的科技法律体系,刺进、引导、规范和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蓬勃、稳定、健康地运行,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在新科技时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 2、科技法律体系的相对完善的具体要求:第一,各项科技立法应当具备法治所要求的规范和效能。第二,科技法的制定应符合客观规律、国情、科情,并与国际潮流接轨,具有普适性、可操作性。第三,所有立法应符合国家目标、体现人民意志和时代精神,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及时废、改、立相结合。第四,所有政策的制定均应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符合法定程序、及时公布,富有实效。第五,在这一体系之下,国家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大政方针不因领导人的更替或者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各种有利于科技发展的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各种阻碍或破坏科技进步的行为受到制止和追究;有利于科技发展的社会秩序得到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得到加强,公民的生命财产与人权得到有效保护,科技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和尊重。
3、科技法律体系框架:一是基本法律和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即涉及面较为宽广、带有龙头性和基础性的法律与政策;二是研究开发法,即有关研究开发的组织、人员、活动、事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三是科技成果法,即有关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保密、转化与推广使用以及标准化、计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四是技术市场与技术贸易法,即有关技术市场管理、技术贸易中介服务、技术贸易仲裁与反垄断un、技术监督与检测、技术合同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是条件保障法;六是高技术法;七是国际科技合作法,包括我国签订、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国际普遍遵守的管理以及我国有关技术、种质资源进出口,进口国际合作研发、对外技术援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八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 科技方面的制度,也属于科技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新时期科技法制和政策环境建设的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即到2010年,为我国新时期科技法律体系和协调配套政策的形成阶段。具体目标和任务是,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本法律,按照新的科学发展观,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新时期科学与技术发展战略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统筹修改和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技术法律体系和协调配套的政策。同时,启动科研院所、科技新企业、科技中介结构等研究开发与创新活动主体的立法工作。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完善法律实施环节,强化法律监督机制,达到科学技术法制初步健全,科技进步与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国家创新体系的法律支撑基本到位的目标,从而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各类创新活动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凝聚科技力量,整合科技资源,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支持。第二阶段,即2011年之2020年,为我国新时期科技法律体系和协调配套政策的完善阶段。
(三)实现科技法制和政策环境建设目标的战略行动:1、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行动(包括系统研究制定对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支持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促进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成长政策,推进产学研联合和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大的政策以及鼓励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与国际一流企业“对标”和实行强强联合的政策,并使这些政策在相关经济和科技立法中确定下来,大力度地促进、引导、保障和扶持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关于科技成果和知识财富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利益怎样分配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企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