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 最后, 行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 像拘留。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 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违宪责任是与破坏、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五、国家赔偿责任:(对于国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毫无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特点:(1)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2)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3)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 一、法律责任的归结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归结, 也叫归责, 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是归责的结果, 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二、归责的基本原则:在我国, 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合理性原则。 (一) 责任法定原则: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 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 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要贯彻责任法定原则的要求: 首先, 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第二, 要反对责任擅断。第三, 要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第四,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 行使自由裁量权, 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 公正原则: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 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 首先, 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 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第三, 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 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 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非依法律程序, 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 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 (三) 效益原则 1、含义: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 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2、要有效遏制违法和犯罪的行为的要求:(1)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 以使其感到违法、犯罪代价沉重、风险极大, 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2)法律责任要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体相等,使避免处罚的愿望稍微强于冒险违法或违约的愿望。
(四)合理性原则: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
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三、法律责任的免除 1、概念:法律责任的免除, 也称免责, 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这里的免责是法定免责。
2、免责形式:(一) 时效免责, 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 结清权利义务关系, 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稳定社会生活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二) 不诉及协议免责, 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 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三) 自首、立功免责, 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 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四)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即在财产责任中, 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第四节 法律制裁 一、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1、含义: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 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 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 惩罚违法者, 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 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第一类, 主动承担的方式, 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 主动支付赔偿, 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第二类, 被动承担的方式, 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1 ) 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给予法律制裁; (2 ) 在行政法律责任中, 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但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刑事制裁只能是处以罚金等财产刑。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要组成部分。但除刑罚以外, 刑事制裁还包括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 (二) 民事制裁
1、含义: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 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首先, 制裁目的不同, 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 民事制裁的目的, 虽然也是要预防民事违法, 但是主要还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其次, 程序不同, 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 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 在方式上, 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 并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 刑事制裁也有财产刑, 但要上缴国库。 (三) 行政制裁
1、概念及分类: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三种。
(1 )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尚不够犯罪
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方式有: 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 停发许可证, 追缴税款, 等等。(2 ) 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3 )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 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 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制裁形式。
广义的经济制裁是指包括罚金、罚款、赔偿损失、没收财产、停止贷款等一切有经济性内容的制裁, 它们分别存在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当中。 (四)违宪制裁:
1、含义: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2、违宪制裁与其他三种法律制裁的区别: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制裁形式主要有: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人大代表等。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1、含义: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2、特点:(一)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二)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有关。首先, 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 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三)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四)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3、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 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所谓正式解释, 通常也叫法定解释,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 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解释, 通常也叫学理解释, 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二) 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1. 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 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2. 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 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3. 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 既不缩小, 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原因):(一)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 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 变概括为特定。(二) 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 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 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三) 由于立法缺憾, 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四)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一)“ 主观说” 与“ 客观说”
1、法律解释的目标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 就是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2、主观说认为, 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 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 事实上的意思, 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理由是: (1 ) 立法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 立法者通过立法表示他们的看法和企图, 借助法律实现所追求的社会目的。(2 ) 立法者的意思是一种可以借助立法文献加以探知的历史的事实, 只要取向于这种能历史地被探知的意旨, 司法机关的审判或决定便不会捉摸不定, 从而可以保证法的确定性。(3 ) 依据权力分力的原则, 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审判或决定, 而法律则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 3、客观说认为, 法律自从颁布时起, 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 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客观说的理由是: (1 ) 主观说所讲的一个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并不存在。(2 ) 法律一经制定, 就确立了它的法律思想, 并与立法者脱离了关系, 成为一种客观存在。(3 ) 法律与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一回事。 (4 ) 坚持客观说可以使法律解释适应变化的现实, 实现法律解释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 有助于提高法的确定性。 (二) 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
1、持严格解释态度的人强调探求法律条文字面的含义, 要求精确地遵循某种既定的规则进行解释, 而不考虑解释的结果。
2、持自由解释态度的人则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会的、道德的愿望的结果, 认为不必遵循那种规则, 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3、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两大法系都都倾向于法律的自由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1、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含义: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2、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一)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1 ) 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2 ) 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3 ) 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4 ) 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 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5 ) 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
(二) 历史解释
1、含义: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2、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 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 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 (三) 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 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 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首先, 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 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最后, 应当运用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之间的矛盾。 (四)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 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解释的情况:第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第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1 ) 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2 ) 适应社会发展, 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3 ) 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最终解释) 3、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1、含义:也叫司法解释, 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2、分类: 一种是审判解释, 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应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其形式可分为四种:(1)解释;(2)规定;(3)批复;(4)决定。
4、作用: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指导和适用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 通过解释, 统一认识, 正确司法。第二, 为统一审理标准, 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 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根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 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1、含义:也叫行政解释, 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2、情况:第一种,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第二种, 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3、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 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所作出的或由它授权作出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1、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 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第二种, 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2、特点:(1 )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 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2 )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3 )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 否则无效; (4 )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及其特点
1、含义:从法律推理的任务来看,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 2、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二、法律推理的意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1、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表现在:首先,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