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省市同意并报省市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报账
第十七条 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扶贫项目完工决算后,由村委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村委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县扶贫办对其请拨资金的有关凭据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对于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的项目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相关建设(采购)单位;对于须直接将扶贫资金补贴给贫困户的项目资金,要采取“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将扶贫款直接支付乡村或个人。
第十九条 报账时需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凭证:
1、群众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到户增收项目验收单。
2、统一实施的项目报账时需提供:(1)项目设施建设类: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施工单位税务发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预算表、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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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需实行项目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报告;(2)发放生产资料类: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采购手续、税务发票和支出明细清单(清单应分别列示所购买种子、种苗、畜禽良种等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发放给贫困农户的发放手续清单和农户签字、验收单。
第六章 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条 到户增收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以后,县乡两级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村和项目户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切实形成“审批严把关、实施多督导、验收见成效”的工作机制。市级要加大对扶贫到户资金项目的检查力度,每季度末将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
第二十一条 强化和细化项目检查,突出以下检查重点: 1、扶贫资金必须用于贫困农户。被扶持农户必须是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扶贫对象,必须对扶贫资金数额和实施项目清楚明白。
2、扶持效益情况。产业项目要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体现规模发展和优势特色,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3、明确几个不准:不准扶持非贫困户;财政资金不准现金支付、不准用于非直接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将定期开展到户增收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资金分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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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对到户增收项目组织实施到位、产业发展好、群众积极性高、发展需求大、扶贫效益明显的县给予奖励,加大扶持力度;对组织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实施,形不成产业规模,管理混乱、效益差的县,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减小资金扶持规模。
第二十三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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