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5-11-16

河南省扶贫办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开

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扶贫办、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工作,促进项目持续有效发展,我们在总结全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审批表 3.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审批表填报

说明

4.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 5.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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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21号)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2?256号)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瞄准贫困群体,落实帮扶措施,促进贫困农民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扶持措施的针对性,坚持项目扶持到村,措施落实到户,提高贫困户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 坚持瞄准贫困人口。项目扶持对象必须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建档立卡识别登记的贫困户,确定扶持对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扶持到户。做到项目规划到户、扶贫资金到户、帮扶力量到户、增收效果到户。

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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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力量支持,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目标。

坚持竞争立项。对项目申报单位的产业发展、筹资能力、组织能力等条件进行评估,实行竞争立项和先建后补。

第二章 项目扶持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项目扶持范围以扶贫开发工作片区县、重点县贫困村为重点,兼顾面上县贫困村。选择贫困人口比较集中和具有产业发展基础的贫困村,原则上每个项目村扶持的贫困户不得低于50户。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一村一品”或“数村一品”,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建设扶贫创业小区。根据贫困村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可以一次性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集中扶持,也可以分年度对贫困户进行分批扶持。

第五条 被扶持户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自愿申请;二是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三是有明确的发展产业。

第六条 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符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高效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特色旅游、加工制造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设施补贴、购买种畜(种苗)补贴、生产资料补贴等。

第八条 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扶持资金4000元左右,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用于项目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在项目集中,确需聘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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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技术人员指导的地方,经与项目实施户签订服务协议,可以从农户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补贴中拿出不超过10%(且不得超过3万元)的资金用于技术服务。

第九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带资入股分红,或按照村里统一规划由农户自主实施等多种经营模式发展产业,使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融入当地主导产业,实现到户扶贫项目与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有机结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必须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户,确保农户投入资金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备案

第十条 为简化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切实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从2013年开始,对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行县审批、省市备案并加强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上下结合选择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在县级扶贫部门、乡镇政府和包村干部的指导下,村两委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依据当地资源优势,选择适合本村实际的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

2、贫困户自愿申请。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的扶贫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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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3、填报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当地资源优势和发展制约因素、项目市场前景与产品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及负责人、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预算、参与农户基本情况、财政资金扶持(补贴)办法、效益目标、项目实施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行政村将项目申报审批表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行文报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审批。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要求,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十三条 各县要在收到省当年下发的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资金计划通知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申报、汇总表上报到省、市扶贫办、财政厅(局)备案,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审批后的项目,即可组织实施。要实行规范统一的项目操作规程,先公示,后实施。乡村两级都要建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项目示范户名单,项目内容,资金数量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物资、劳务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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