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巴黎公约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 35、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2)、专有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派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3)、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靠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4)、地域性.只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法律保护.(5)、时间性.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适无期限的,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6、《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公约的主要内容。 (1)、接受申请的机构.(2)、对非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原则.(3)、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和注册.(4)、国际注册的效力.(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6)、国际注册的独立性.(7)、国际保护的放弃.(8)、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
37、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 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
3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 (1)、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它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征收险包括但不限于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的措施,如对资产的征收、国有化、没收、查封、夺取、扣押和冻结.可见机构所担保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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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不仅包括直接征收,更包括间接征收.征收险所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措施,即直接征收,也包括阻碍投保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措施,即间接征收.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岐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脑,均不包括在内.(3)、违约险.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使投保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c)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这里的军事行动指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5)、其它非商业风险. 另外,机构除对上述列明的风险承保外,对以下列明的风险不予承保:(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 国际投资法之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所做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则,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 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1)、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2)、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39、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其法律特征是:(1)、商业银行贷款和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2)、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3)、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4)、商业银行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5)、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即司法管辖,其次也要考虑国际管理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
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40、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内容:(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金融机构;(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兑本位制;(3)、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取消外汇管制.
41、对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评价: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由于注重协调、监督各国汇率政策和国际收支调节,避免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分裂和混乱局面,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缓和国际收支困难;第三、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受益;第四、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但是,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也存在根本的缺陷.第一、储备制度的缺陷;第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第三、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上这些缺陷经过长时间的孕育和发展最终成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崩溃的直接原因.
42、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包括确定的依据、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维持货币汇率所采取的措施.(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5)、国际结算的原则. 43、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1)、浮动汇率合法化.(2)、黄金非货币化.(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44、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和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损失的制度. 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国营公司承保,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者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偏重于预防.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中同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二)、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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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三)、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的质量的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 (六)、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支付条款.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贷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十)、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4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几种?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
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6、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几种原则和做法。 (一).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还剩货”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转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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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 成. (四).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
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l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48、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的免责.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 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 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
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49、MIG承保的主要险别。
MICA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其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
50、什么是信用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要承担哪些责任?
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符合 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在信月知1_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2)}寸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5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临时保护原则.
52、“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5Ill)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客体的条件,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5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承担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的怀知的瑕疵而被追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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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对其提交的货物第三者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54、为仕么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担瑕疵担保。 融资租赁契约中通常明文规定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特约,这在融资租赁中也被认为是合理的,其理由如下: 1)任意法规性.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契约双方以特约予以变更. (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数判例认为,融资租赁的经济机能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因此,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为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选择责任.融资租赁是由用户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设备的制造厂商、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牌号等,租赁公司完全按照用户的规定予以购买,因此选择错误的结果应由用户负责.(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这样,虽然租赁公司享有瑕疵担保的免责,但用户的利益亦受到重视.
5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报资拾施包括哪些?
协议将此类措施分为两种.(1)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或用国内原料生产的产品;②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2)违反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包括①限制企业进口一般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②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其进口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制在其出口换得的外汇额度内;③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其产品.
56、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1)各成员必须遵守 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 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2)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 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3)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了《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4)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
57、在卖方违约时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
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台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C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58、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
以贷款协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 其法律特征如下: 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伦敦银行 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上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 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年;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和司法管辖,其次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5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3.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 (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 (3)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 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60、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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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6)许可使用的形式;(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10)违约责任. 62、商标注册人享有哪些权利。
(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 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63、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2)民事法律责任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
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