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电大 国际私法 小炒1(4)

2025-11-20

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

4、保险单种类.

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商定的保单.(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

5、wTO协议序言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到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的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

6、wTO协议第3条规定的世贸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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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监督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得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个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协调全球经济决策.

7、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 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

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1)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贴,即普遍性的补贴;(2)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3)扶持落后地区;(4)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属于后三种情况即使是特殊补贴也不受约束.

8、《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25年.

9、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是按照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 10、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 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如下:(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1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12、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 (1)、内容有实质性差异.传统租赁契约是一种财产有偿使用的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间适合于使用收益,因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和捐税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可解除租赁契约.在融资性租赁契约中却有中途禁止解约条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标的物之灭失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条款.(2)、二者的经济实质不同.融资性租赁具有金融的性质,它与一般的借贷协议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以租赁对象为中介,即以融物实现融资.传统租赁却没有融资的性质.(3)、融资性租赁是非继续性契约,而继续性契约是租赁契约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租赁契约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价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价是特别为用户的使用目的而购入,租赁公司乃是以“货物”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只要按照用户指定购入租赁物价,即已履行了自己所负的义务,因而就有权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而不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价是否有瑕疵以及中途是否灭失,亦不容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其后租金. 13、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 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 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 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①、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②、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的利益有重大关系.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人或其指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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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

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1)、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①、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②、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③、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2)、检验权与复验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①、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②、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③、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3)、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4)、检验标准与方法.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①、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②、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③、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④、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5)、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1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或卖方国家的法律);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多边选择.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3)、无准据法.即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无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

18、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贷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19、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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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20、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21、国际经济法主体。 (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22、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一)、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47、48、49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1)、承运人需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二)、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第51、52、53条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

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法律或协议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23、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是:(1)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在符合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决策程序的特别要求情况下,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中任何协定下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总理事会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它们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在作为后两个机构履行职能时,由各自的主席领导,适用各自的规则程序. 3、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GATT(1994)及相关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TRIPS协议的执行.分理事会成员资格向WTO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并按履行职务需要召开会议. 4、专门委员会.WTO设有三类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务.第—类由部长级会议设立,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履行WTO协定及总理事会授予的职能.第二类由总理事会设立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和区域贸易安排委员会.还包括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肉类委员会,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委员会有义务保持与总理事会沟通,使其了解它们活动的情况,但总理事会及WTO其它机构的权力对这些委员会无约束.第三类由分理事会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管理的所有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除《装运前检验协议》外都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监督各自协议的实施,服务贸易理事会已设立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金融服务、职业服务谈判组随着这些具体服务部门协议的完成,将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5、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负责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总干事的职责、任职条件由部长会议制定的规则确定,总干事根据这些规则决定工作人员的资格. 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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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

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5、提单之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①、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②、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26、承保风险与损失。 (一)、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二)、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指货

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

2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保险条款.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愉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特殊保险条款.1、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2、特别附加险7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3、特殊附加险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28、乌拉圭回合淡判主要成果。 (1)、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5)、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6)、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

29、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30、原则的特点:

(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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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 31、GATTl994的国民待遇原则。

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32、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

(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2)、成员间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3)、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的10项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4)、安全例外.GATT第21条规定,缔约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的约束.

33、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试述许可协议的种类。 (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3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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