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针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确定的政治素质等内容,在评分体系及合格标准设定否决性指标。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公示)对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河南律师网将其单位、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实施考核的律师协会在公示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确认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结果有效期限)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在一年期间内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异议复核)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实习人员也可以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律师协会在复核工作中发现实习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审看、审听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
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考核纪律)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违规处分)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规处分)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六条(考官违规处分)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停止其在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徇私舞弊、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实习考核材料中有关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四)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细则)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可以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实习管理规则》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9 月 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