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合格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实施考核的律师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的不少于10件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材料,包括每件项目的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七条(书面审核)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在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期限要求)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度推迟考核,但是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十九条(组织考核)实习考核委员会设立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考官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但考核小组执业律师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考官)考核委员会选拔、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库,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兼顾不同专业领域,从考官库中确定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并指定主考官。
第二十一条(考官回避)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参加考核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与参加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核回避经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参与人提出,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考核委员主任担任考官需要回避的,由律师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考核通知)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考核七日前将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到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形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核形式)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式问答的答辩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省律师协会和具体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面试题库。面试时,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抽取的面试试题结合其参加实习活动具体情况进行考核。
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在内容上有严重瑕疵的,作为评定其面试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内容)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重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
以书面闭卷考试形式,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的,不能替代对其实习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核程序)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考官请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二)主考官和其他考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回答情况,指导律师介绍的情况,按照组织实施的律师协会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面试点评)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评分标准)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