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www.llgarden.com 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
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有其特殊之处,审理此类案件既要注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又要注意衡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从而保障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
1、关于受理问题。
国务院新的诉讼收费办法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这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但也给用人单位拖延诉讼时间,依法恶意诉讼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此我们要从诉讼程序上制约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行为,依法充分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对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如因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等情况,仍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来统筹协调解决,不应由法院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对于要求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或者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要求单位补足政策性差额的,因办理退休手续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所在,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及退休后享受何种待遇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确认的范围,故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对于劳动者请求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也不应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因为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而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案件的依据,且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也不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故不应予以受理,但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或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处理,或者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求按该条例进行赔偿处理。
2、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1)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对于是按工伤保险待遇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劳动者并没有选择权,原则上只能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但对于没有工伤认定的情况,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允许劳动者选择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对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情况,劳动者既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对于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如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没有认定为工伤的,则不宜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雇主责任相比较,前者的涵盖范围要大于后者。
(2)历史遗留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处理,对于《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工伤事故,虽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实际按工伤给予劳动者相关待遇的,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如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判决由用人单位按现行规定(指《工伤保险条例》)继续支付劳动者定期待遇(如伤残津贴等),如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判决由用人单位按现行规定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相应待遇(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3)《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条例执行,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2004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也按条例执行。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前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则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行政终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的,不论判决生效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均应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来处理;如行政终审判决撤销工伤
16 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www.llgarden.com 认定并责令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认定的,则应以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来决定适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
3、关于雇佣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关系分为广义的雇佣关系和狭义的雇佣关系。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人事关系、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中的各种雇佣情况,狭义的雇佣关系仅指劳务关系,不包括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和约束。劳动关系中对用工主体和劳动者的资格均有要求,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应为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年满60周岁的自然人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也不能与用工主体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对主体资格方面没有特别要求,一般不能划归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都可划归雇佣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问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车主与受雇司机之间的关系,均为雇佣关系,受一般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4、关于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与联系。
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较窄,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对于追索抚恤金等纠纷,暂不作为人事争议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较宽泛,涉及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人事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比较相似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5、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对于一些单位聘用业务员进行销售活动的,单位与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单位与业务员之间没有人身依附性质,单位不对业务员进行具体管理,业务员只是赚取销售提成,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如单位与业务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务员的工资采取底薪加提成的计算办法,业务员可向单位借支、报销差旅费用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6、《劳动合同法》适用中的有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又一新的里程碑。《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完善了有关制度。(1)对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2)对于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限定了试用期期限;限定试用期工资最低水平;限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3)对于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4)对于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
17 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www.llgarden.com 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对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审理涉农案件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发原因错综复杂,各方主体利益矛盾尖锐,政策性和法律性较强,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1、关于家庭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法释[2005] 6号第四条对承包方的诉讼参加人作了详细规定。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将承包合同的签订人或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户主直接列为当事人,二是列农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农户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事项。按照法释[2005〕6号的规定,应采取第二种列法。
2、天于村委调整家庭承包地引起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问题。
对于村委为落实二轮延包政策,在全村范围内重新调整土地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因村委调整土地属于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对于村委已经落实了二轮延包政策,在承包期内又重新调整家庭承包地引起的纠纷,如被调出土地的承包户要求返还原承包地的,应遵循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主议定的处理原则,坚持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维护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但若调整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且已实际履行,返还原承包地实际有困难的,尽量作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可参照国家征地给付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村委给予被调出土地的承包户以经济补偿,不再支持原承包方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如因村委调整土地新分得土地的农户要求交付新分得承包地的,则属于落实村委调地方案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关于承包方之间产生的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问题。
本村村民之间发生的承包经营权纠纷,若双方均没有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村委的意思表示作为口头合同的载体成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在村委为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诉争土地皆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和处理结果与村委有直接利害关系考虑,应追加村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一方当事人有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等优势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诉争土地权属的,则不必追加村委参加诉讼。
4、关于其他方式承包中,村委未明确终止已经到期的合同又将承包地重新发包给他人,新承包方起诉原承包方侵权纠纷的处理问题。
若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因村委与原承包方尚未明确终止合同,双方可能会因合同终止问题存有争议,又因村委未明确与原承包方终止合同,原承包方对诉争土地的占有仍有合法依据,不应支持新承包方的诉讼请求。为公平保护各方利益,对该类案件应向新承包方释明,建议新承包方以村委为被告、以原承包方为第三人,要求村履行交付土地的合同义务,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解除原合同、履行新合同的问题。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5、关于承包合同终止时,如何保护土地耕种者的实际投入问题。
总的处理原则:平衡保护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耕种者的利益,在判令土地耕种者返还土地的同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关于鼓励土地耕种者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规定精神,保护土地耕种者在承包期内的合法投入。在审理该类案
18 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www.llgarden.com 件时,不论土地耕种者是否提起反诉,应主动审查其投入情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承包方有就此要求补偿的权利,处理合同终止时一并处理土地耕种者投入的补偿问题。(1)对于土地耕种者承包期间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对方给予适当补偿。(2)对于土地耕种者承包期间增加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若土地耕种者种植的是生长周期较短的农作物,判令交回土地时间应考虑农作物的收获季节。若土地耕种者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地上栽植多年生果木,修建温室大棚等收益较长的地上附着物,可分几种情况处理:①双方对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有约定,约定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按约定处理。②双方未约定合同终止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应归土地耕种者。如果果木、大棚等尚处在收益期,可由合同相对方按照地上附着物的现存价值给予土地耕种者补偿后取得所有权。如果收益期已结束,合同相对方接受后不能继续收益,可不予补偿。③如果土地耕种者在承包地上的投入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承包费数额和承包期限也已充分考虑土地耕种者的投入和收益情况,可不予补偿。④如果双方对合同期限有约定,土地耕种者种植了承包期内明显不能收获的作物,或者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投资收获期较长的地上附着物,一般不予补偿。⑤如果土地耕种者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从事挖塘养鱼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则不予补偿。
6、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与法释(1999)15号的衔接适用问题。
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将民主议定与乡镇政府审批规定为两个并列的程序,对于未经过乡镇政府审批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应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通过完善批准程序使合同生效。对于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法释(1999)15号规定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可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该解释仅规定了原告主体系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审判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也可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法释(1999)15号第25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间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方作了较大投入的,不应认定无效。
7、关于村委发包超面积预留的机动地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发包方是否超面积预留机动地属于行政机关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应确认合同有效,不应因超面积预留机动地确认合同无效。
8、关于出嫁女在原居住地分得了家庭承包地,出嫁后在嫁入地又分得了家庭承包地,原居住地村委能否收回其承包地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对于出嫁女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的,有的根据该条文反向解释认为可以收回出嫁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承包期内收回、调整承包地作了明确规定,出嫁女分得两份承包地,并非法律规定的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件,原居住地村委不得因此收回出嫁女的家庭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不存在反向解释问题。
19 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www.llgarden.com 9、关于离婚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分割时应当根据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如果实际分割有困难的,也可将土地给一方承包,承包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10、关于家庭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期内政府部门与承包户通过反租倒包、以租代征等方式占用农户的家庭承包地,未办理审批手续即进行非农建设,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争议的处理问题。
总的处理原则是维护失地农民权益,适当考虑工业发展需要。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补办征地手续的,应落实好农民的征地补偿问题;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则坚决支持农民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如果占用土地已经进行了非农建设并投入使用,事实上不能返还的,可在执行程序解决。
11、关于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法释[2005]16号第21条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利证书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无效的,应予支持。承包经营权证是取得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的标志,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对外流转,但若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承包经营权明确表示同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补正原则,可认定流转合同有效。
12、关于政府非法占地支付的占地补偿金在承包方与次承包方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
因村委将土地交付政府使用,村委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村委应向承包方支付占地补偿金。至于承包方收取占地补偿金后,与次承包方之间如何分配,则应依据双方之间的转包合同来进行确定。
四、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
婚姻家庭是最传统的民事案件,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人们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的不断变化,随着权利意识、道德水准的不断增强,随着信息资源、资产形式、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关于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重婚的问题。
主张对方重婚的当事人可提起自诉,也可依法公诉,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调解无效,重婚并不必然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前提条件,离婚民事诉讼与重婚刑事诉讼可同时进行。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对方重婚,法官应予释明,原则上不中止民事诉讼。如特殊案件需要,对感情破裂的认定、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必须以重婚为前提的,也可中止诉讼。对重婚引起损害赔偿问题,按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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