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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闻传播媒体的行政管理第一节 第二节 新闻传播媒体的审批与调整 新闻传播媒体运作秩序的行 政监管 记者站与记者身份的规范管理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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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闻传播媒体的审批与调整
一、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 二、新闻传播媒体的调整
三、境外新闻传播媒体派出机构与记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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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 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设立新闻传播媒体 或接纳境外新闻传播媒体的派出机构与 记者、建立新闻传播网站等都必须向相 应的政府部门履行申请登记程序,获得 许可。未经批准,即属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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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刊的创办中央单位创办正式报刊,由报刊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报刊,由报刊主管部门向所在 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级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 批。 非公开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经省级新闻出 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获准的内部报刊在印刷时 须标明“内部报刊准印证”编号,不得使用“XX报”、 “XX刊”、“XX杂志”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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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电视媒体的创办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设立。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 区的市以上地方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 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地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由地方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同意并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 经国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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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新闻信息传输的互联网站的创办无论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页),还 是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综合性网站,只要从事登 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政府 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 准。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 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就 网络媒体从事登载新闻信息、提供视听节目服 务须经批准登记作出明确规定,未经审批,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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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传播媒体的调整1987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精神, 先后五次采取行政手段对报纸结构、规模进行大整顿。
通过“年度核验”手段确定报纸的去留,一定程 度地体现了市场在报纸退出机制中的作用。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①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 效果的; ②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③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即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 停止报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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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新闻传播媒体派出机构与记 者的管理1、外国记者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 管理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 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 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外国新闻机构派驻常驻记者和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实行申请 批准注册制。派遣常驻记者或设立常驻新闻机构须向外交部新闻 司提出申请,批准后,派出机构或派遣记者应在抵达中国7天内 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外国记者证》或《外国常驻新闻 机构证》。外国短期(6个月内)采访记者、记者团到中国采访, 应向中国驻外使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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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调整:趋于宽松与开放在采访对象规定上,只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 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了记者签证,征得被采访 单位或个人同意,即可进行采访。 在采访地区上,不再对“开放地区”与“非开放地区” 作区别对待,只需经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同意即可开展 采访活动。如果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 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采访报道活动将被公安 机关禁止,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新的《条例》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外国常驻新闻 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 从事辅助工作。二是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 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 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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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澳门、台湾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香港、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向中央政府驻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 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后,征 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携带并出示港澳新 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即可进 行采访报道活动,不需再进行书面申请手续。港 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 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 履行报批手续后,记者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 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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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须向主管部门授权 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台办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 注手续,由中国记协、或各省市台办具体负责 接待并发给《采访证》。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国 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 点
采访,向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来大 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 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 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 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 多次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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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闻传播媒体运作秩序的行 政监管
一、报刊出版秩序的监管 二、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的监管 三、网络新闻传播与播放视听节目的监管 四、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管理 五、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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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刊出版秩序的监管从报刊出版违规的实际情况看,最为 突出的问题有:擅自改变刊期、随意改变开 版或版数、临时增版(上午版、中午版或下 午版)、增刊(专刊或专版)、增出“号 外”,或是将专版、专刊、临时增版增期转 由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或是用一个刊号 办多份报纸(如出版名称不同的子报或多种 版别如地方版),或是故意把专版、专刊名 的字号放大并让其占据报头位置,造成一种 假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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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秩序管理经过批准登记的“公开”或“内部”期刊改变 刊名、主办单位、文种、登记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 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期刊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 的,按归口管理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核批,领取一 次性的“增刊许可证”。增刊出版时必须刊印一次 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注明“增印”字样。增刊的 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每期期刊 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同版别、文种均按不同 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 “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是期刊 合法出版的凭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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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规章要求,一张报纸如需要在申请 出版城市以外的市或县出版“地方版”,即使 只有少量版面的变动,也应当按照新出版的报 纸对待,另外办理新的报刊号。 在我国,媒体创办之所以实行批准登记制 度,其目的就在于使各级主管部门能够对媒体 刊播内容予以直接指导。如果通过金钱交易或 其他交易的方式可以获得媒体话语权,批准登 记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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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的监管(1)设台的主体资格确认(四级政府办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应由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 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登记事项变更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
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 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 节目。变更任一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 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