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超过6000元/年,可以以6000元和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假定为2000元/年)为界,对于6000元以上的参保对象,实行强制入保,不入保的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取消其他财政补贴,如粮食直补、畜牧补贴、大棚补贴。对于6000元以下,低保标准以上的,采取自愿原则。对于低保标准以下人员,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采取以下做法,残疾人、男50岁女45岁以上的参保人财政为其全额缴纳保费。
(三)扩大保险的覆盖面。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将城镇户口中达不到条件,未能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人群,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围。这样,即可弥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又为今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奠定了基础。
(四)缴费标准的设计。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设定最低缴费标准与最高缴费上限。最低缴费标准应以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缴费基数,最高缴费上限应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设计公式应以10年为领取年限。如:某人老王,男,40岁,农业户口,当地农村低保水平为1200元/年,那么他40岁时参保应缴纳的最低年缴费标准为:10年*1200元/年÷(60岁-40岁)=600元/年。
(五)政府补贴的设计。就北京市而言,有的区县财政补贴为分档定额补贴,有的区县是按照个人缴费额,设定比例补贴,我认为政府补贴的设计应该实行比例补贴,不过补贴基数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不予补贴,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按照最低缴费标准计算。如以上的老王,最低缴费标准为600元/年,如果他按照700元缴费,那么以600元为基数给予补贴。设定按比例补贴,便于日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具体补贴比例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建议补贴比例设定为10%,因为10%的补贴,相当于每年10%的定期存款利率,对于农民有一定的吸引力,对政府而言财力还是可以承担的。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主要参保人群都在农村,其家庭收入以及人员情况基层政府最为了解,对于实行市(省)级统筹的地区,应实行分级财政负担的原则,市、县、乡各级政府按比例负担补贴,这样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彭希哲宋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人口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