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阶段考试(核)合格,经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班组长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节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生产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的计划任务书批准下达后,应即抽调人员进行筹建。各筹建机构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专门培训班子,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并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新建发电厂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岗位的工人必须在投产前二年配齐,一般工人也应在投产前一年配齐,以便组织培训。
第二十八条 新建的主要变电站,应在投产前一年配齐运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可根据设备特点,选择厂(站)校结合,内外结合,理论与实际并举的方法开展培训,教材应采用新设备的技术资料编写。
引进国外设备的企业,在确定项目之后,即组织人员集中培训,熟悉国外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要求,同时还要为必要的出国培训做好准备。
第三十条 运行人员的培训
1、应为运行人员选定一个同类型机组的相应岗位进行学习和培训,每个学员都要制订计划,注意从理论到实际操作两方面的提高,直至获得独立操作的能力。
2、大机组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应安排上同类型机组的仿真机进行操作训练。
3、新机组投产前半年,应分期分批抽回培训人员,作好试运行准备工作,学习规程、设备构造和系统布置等。
4、培训工作结束时,个人要进行实习总结鉴定,单位要进行实习总结和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
1、主要是按工种参加施工单位的安装,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熟悉设备构造、系统和检修方法。同时到同类厂(局)参加检修(试验),熟悉检修(试验)标准和工艺。
2、到制造厂参加质量检查、组装和调试工作,以熟悉设备结构、特性和调试方法等。 第三十二条 培训时间及要求
1、车间主任和专业职技术人员,应选送同类机组厂(站)熟悉设备系统,学习管理经验,时间约半年左右。
2、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应从相应岗位上值班一年以上人员中选择,在同类机组厂培训一年左右,其它机组值班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3、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一般应经两年左右时间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主要岗位的值班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建电厂(局)应与代培电厂(局)签订培训合同。代培电厂(局)与新建电厂(局)均应有专人管理培训工作,主管生产的厂(局)长(或总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在代培电厂(变电站)进行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代培电厂(变电站)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给被培训人员以实际操作的机会,要包教包会。
第三十五条 在试运行前半年,各种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都要备齐,以供有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六条 试运行前,所有运行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试运行工作。
第三节 在岗位生产人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 在岗位生产人员的培训应根据岗位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紧密结合生产实际,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在岗生产人员生产培训,由有关部门提培训计划,培训部门归口管理,分头实施,岗位资格复考每年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要积极利用各种培训方式,结合设备检修开展技术等级培训,逐渐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等级。
第四十条 在岗生产人员要根据电力生产的发展,针对生产中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积极组织知识更新的培训,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发电厂、供电局必须建立周培训日制度,保证生产班组的技术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2小时。
第四十二条 运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和有关规程制度。 2、本厂(局)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历年累积的设备异常情况资料汇编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3、反事故演习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及反事故措施、对策。
4、现有设备和新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系统布置和运行操作方法。 5、安全经济运行方式和先进工作方法。
6、设备检修或异动后运行方式及新技术的运用。 7、季节变化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及预防措施。 8、运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
第四十三条 检修(试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试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及有关规程制度。
2、 2、 厂(局)及上级颁发的事故快报,事故通报、事故资料汇编及反事故措施等。 3、现有设备及新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系统布置及一般运行知识。 4、检修工具和器具、试验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 5、设备的检修、试验方法、检修质量及验收标准。 6、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7、检修(试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
第四章 生产培训方式
第一节 常规培训
第四十四条 技术报告会
为了解决本企业生产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或推广交流先进技术。对工程技术人员所提出的技术报告内容,经培训工程师审阅,并报总工程师审定后,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生产人员参加听讲和讨论。
第四十五条 技术讲座
结合本企业生产上的关键问题,各专业的技术薄弱环节,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及各种技术会议精神,可不定期地组织合类型的技术讲座,组织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参加听讲。
第四十六条 学习先进工作方法
对生产人员的先进工作方法,应及进总结、鉴定、鉴定时应有原始人和总结人员参加,经鉴定的先进工作方法,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有计划地推广。
第四十七条 传授先进经验
对有特殊技能的生产人员,应发挥其专长,有计划地让他们采取“带徒弟”的方式传授经验,并指定专人跟随学习,研究总结他们的经验,汇编成册,作为培训教材。
第四十八条 技术问答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调度所、变电站的各生产班组定期进行技术问答,技术问答内容为当前技术薄弱环节和设备存在的问题。应先公布题目,后指定人员限期完成答案,并有专人审查评议。
第四十九条 考问讲解
为检查生产人员对设备构造、性能工艺的熟悉程度各级所发事故通报的贯彻情况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可在班前会上进行提问讲解,以提高应变能力。
考问讲解可采用逐级提问的方法。一般每人每月进行一次。 考问讲解结果登记在考问讲解登记簿上。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任或培训工程师(员),应经常检查考问讲解的质量。
第五十条 技术比赛和技术示范
技术比赛和技术示范是现场进行交流、传授、总结工作经验、促进技术水平提高的有效方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应围绕生产关键或针对有关人员的技术薄弱环节,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节 仿真模拟培训
第五十一条 仿真模拟培训是提高生产运行人员运行操作水平、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能力的十分有效的手段,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网、省(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创造条件、依托学校建立发、供电设备仿真模拟培训中心。
第五十二条 主要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包括值长、值班长、调度员、锅炉值班员、汽轮机值班员、电气值班员、集控值班员等)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仿真模拟培训。一般轮训周期为2—3年。
第五十三条 220WM及以上机组、22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仿真模拟培训。 第五十四条 仿真模拟培训的时间
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日(90学时)
在岗未经仿真模拟培训人员不少于10日(60学时) 轮训人员不少于5日(30学时)。
第五十五条 各仿真模拟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学员的培训档案。
第三节 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
第五十六条 反事故演习的目的
1、定期检查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
2、使生产人员掌握迅速处理事故和异常现象的正确方法。
3、贯彻反事故措施,帮助生产人员进一步掌握现场规程,熟悉设备运行特性。 第五十七条 反事故演习的组织领导
1、发电厂的运行班、供电局的变电班与巡线班的反事故演习,在班长领导下进行。 2、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变电所、地区调度所的反事故演习,在主任(局长)、所长领导下进行。
3、厂(局)的反事故演习,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4、电力系统联合反事故演习,在网、省局总工程师领导下进。
第五十八条 发电厂的值长除参加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外,还应有重点地参加分场(车间)的反事故演习。
第五十九条 反事故演习的具体规定
1、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的反事故演习,一般由总工程师室、生技、安全、培训等部门组织。 2、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
3、发电厂、供电局(所)的全厂、全局(所)性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进行二次,由厂、局(所)总工程师(调度所主任)批准。
4、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或所)反事故演习一股每季进行一次,由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或所)主任(局长)批准。
5、班组反事故演习每季不少于一次,由班长或分场(车间)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 6、200MW及以上机组及有仿真装置的机组可在仿真模拟机上进行。 第六十条 反事故演习应着重考虑以下内容
1、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发生事故的教训和异常现象。 2、设备上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薄弱环节。
3、新设备投入前后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季节性事故。 4、特殊运行方式及操作技术上的薄弱环节。 5、设备系统的重大复杂操作。
第六十一条 演习领导人应对演习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审定演习计划。在计划中应指定参加演习对象和出现问题时正确处理方法,还应根据设备和仪表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值班人员可能发生的错误,订出预防措施。
第六十二条 每次演习都要指定监护人,由非当值的班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演习前,演习领导人应向监护人讲解全部演习计划,布置监护人的任务和责任,并会同监护人仔细研究演习计划。
监护人的职责:
1、按计划内容正确及时地发布事故现象,监视演习人的动作是否正确,判断是否迅速。 2、发现演习人违反演习制度,企图触动运行设备时,应立即制止,防止造成事故。
3、当演习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宣布停止演习,全体演习人员退出现场,由当值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 反事故演习开始前,演习领导人应将演习现场当时的运行方式和负荷情况,以及应遵守的制度通知演习人员,演习人员各就岗位后,演习领导人和监护人按照演习计划的程序,将演习情况和事故状态发展的补充情况,依次向演习人员宣布。
第六十四条 演习过程中,演习人员不得妨碍当值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准操作运行设备。为保证演习过程中的安全,应采取如下措施。
1、演习人员不得触动运行设备,只能用模拟方式表示,或在培训专用模拟场进行操作。
2、事故演习可用挂牌方法进行,但演习用标示牌的颜色必须与运行中的标示牌颜色有明显区别。 3、使用通讯电话事故信号时,应与正常运行有区别,防止发生误会。
第六十五条 演习结束后,演习领导人应召集全体监护人员、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并针对演习过
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演习结果应填写在反事故演习记录簿内,并附原始演习计划。
第六十六条 运行人员应根据季节特点和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开展事故预想,预想可能性的事故,做好预防和处理对策。事故预想应有现象、处理对策,其它班组的补充意见和上级领导的审阅意见及评语。事故预想应记录在事故预想薄上,事故预想每周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运行方式,设备缺陷应随时进行。
第四节 线路抢修演习
第六十七条 线路抢修演习的目的
1、定期检查和锻炼线路检修人员在事故抢修时的集合速度,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和迅速处理线路故障的能力。
2、了解检修人员能否当线路发生不正常现象时,迅速准确地运用规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判断事故。 3、帮助线路抢修人员不断总结提高事故抢修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六十八条 各站(班)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线路抢修演习,各工区(局)可根据需要进行。
第六十九条 线路抢修演习计划应经本企业领导批准。演习前领导人员和监护人应详细拟定演习计划,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十条 线路抢修演习题目和具体演习办法,应根据季节特点,设备经常发生的事故和异常现象,过去检修时发现的薄弱环节情况确定。
第七十一条 线路抢修演习结束后,演习领导人应召集监护人员,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并针对演习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演习结果就填写在演习记录簿内,并附原始演习计划。
第五章 培训中心(基地)
第七十二条 培训中心(基地)是规范、快速有效地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必备条件。各网、省(市)局都要建产生产人员技能培训中心;各基层企业都应建立与本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技能培训基地,由网、省(市)局统筹规划、统一布点,避免重复设置。
第七十三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应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培训文件。
第七十四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培训教师。聘请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培训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为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生产培训师资队伍。
第七十五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要紧密结合本企业设备现状、生产发展和生产人员技术状况,制定培训方案,培训内容突出技能,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七十六条 各网、省(市)局技能培训中心负责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及稀少工种生产人员的培训;各基层企业培训基地负责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岗位技能的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发证
第一节 考核
第七十七条 生产人员考核分为录用考试、转正定级考试、上岗考试、本等级考试、升级考试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七十八条 各网、省(市)局及所属企业分别成立生产人员技术考核委员会,领导本企业的生产人员技术考核工作。劳资、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第七十九条 为了考察生产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能力,调动生产人员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生产人员素质,必须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考核、考试。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术鉴定。
第八十条 生产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生产技术业务能力考核的结果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
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可根据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
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针,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考核。
技术业务能力的考试,可结合生产的实际操作,设备检修(试验)进行。
第八十一条 生产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能力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第八十二条 发电厂、供电局、调度所、电力试验研究所总工程师以下各级生产人员,都必须通过本企业组织的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上述企业的总工程师应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规程和制度的考试。
每年的定期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在“五一”前考完。现场规程制度应在“十一”前考完。规程修订后,应即组织学习考试。地严重违反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人员,应给予不定期考试。
第八十三条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计划,每年应逐级制订,由各级总工程师批准。对生产厂(局)长、总工程师及厂(局)级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考试计划,由上级主管部门制订。考试日期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
第八十四条 日常生产培训考核成绩应记入班组考试记录簿内,妥善保管。
第八十五条 生产人员技术业务能力考试要建立试题库、试题库的内容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编制。
第二节 发证
第八十六条 实行岗位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1、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2、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 3、对岗位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岗位证书》是生产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第八十八条 上述证书由部统一印制,按部的有关规定核发。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八十九条 各网、省(市)局应制订培训管理办法,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十条 发电厂、供电局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培训管理办法,按上级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十一条 发电厂、供电局应建立生产人员个人技术培训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录生产人员的各项培训内容,并将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及有关资料归入个人培训档案内,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九十二条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应建立生产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培训考核档案,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
第九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培训的统计工作,每年年终逐级上报教育培训统计表。
第九十四条 各网、省(市)局的教育劳资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各基层企业的培训工作,评估结果作为企业达标、创一流的依据之一。
第九十五条 发电厂、供电局的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或所)、班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电力部负责解释。各网、省(市)局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