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5-07-2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9〕2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 1 -

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产生和使用的信息,是重要的国家资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海淀区各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并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的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及负责人。

第五条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展示。

- 2 -

第二章 目录编制

第六条 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目录。

海淀区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工作由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条 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海淀区各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负责组织编制和建设。

第八条 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责任单位和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应用、目录覆盖范围、目录内容构成和目录系统建设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

- 3 -

第十一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中,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DB11/T337-2006)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编码。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参照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目指南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编制。

第十三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发布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将本单位所负责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在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不宜登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须向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说明。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在目录登记之前,将已有的各种形式的目录整合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

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受理单位进行技术标准和格式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信息资源目录申请登记部门。

第十五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海淀区政务信息资

- 4 -

源共享交换平台或其他规定的形式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负责确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并对使用者授权,使用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每半年进行一次目录内容更新、维护和整合,根据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目录的细化程度,对重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需求部门依法、依职能向信息提供部门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确定共享交换的内容、用途、使用范围、方式、途径、安全保障、信息共享服务承诺等关键要素以及共享交换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计划进度,办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相关手续,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归档参照档案部门的归档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文档依据《海淀区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制定政务信息资源保存与备份方案,确保政务信息资源不泄漏、不丢失。重要的政务信息资源要统一在海淀区电子政务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保存备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北京

- 5 -


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意健险及健康险理赔常见问题作业指导标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