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三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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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三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则。

第十条 发行手续费按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2‰收取。

第十一条 有关发行方面的未尽事宜,参照本所A股发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向本所申请上市。

第十三条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文;

3.报送中国证监会全套复审材料;

4.上市推荐书;

5.上市推荐人向本所提交的资格证书,包括:

①会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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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承销资格证书;

③本所颁发的上市推荐资格证书;

④负责推荐工作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⑤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说明;

⑥上市推荐协议书;

⑦本所结算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的证明文件;

⑧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发行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务联系人的授权书,联系人资格参加A股上市规则执行;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准则编制)。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本所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上市安排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签发上市通知书。发行人应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与本所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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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须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月费的收取以上市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以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七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清算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易。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次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收,交易清算参照A股的现行清算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自动终止交易并予除牌,终止交易前一周本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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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卖空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商(或投资者)出现卖空,本所将即时冻结其卖空资金,每卖空一个交易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成卖空证券商(或投资者)于T+1日对卖空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购。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费用。本所按成交金额的0.1‰向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双方征收交易经手费,同时债券买卖双方还须向所委托的债券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按成交金额的2‰计取。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交易和清算方面的未尽事宜,参照本所A股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第二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期间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报盘方式申报转股。

第二十九条 本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条 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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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如投资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本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第三十二条 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第三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自愿申请转股期内,债券交易不停市。

第三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单只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本所将立即予以公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第三十七条 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债券,本所于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停止其交易,并于到期日将剩余债券全部予以转股。

第三十八条 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的债券,发行人可于条件满足时实施全部或部分强制性转股。发行人应于强制性转股条件满足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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