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2025-09-16

会就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同时持相关审批资料到区局备案,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江夏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个人住宅建设用地条件或规划的,区局有权不予发证;

(八)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共同到现场放线,申请人签署江夏区个人建房依法建设承诺书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江夏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

(九)个人住宅建设基础施工至正负零时,申请人应当向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房屋竣工后1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向建设服务机构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转区国土规划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在纸坊和开发区外使用国有土地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管理机构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负责受理,并组织土地登记资料初审后报区局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区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制证。各国土管理机构统一领取后,核发给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对个人建设住宅从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纸坊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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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由区国土规划监察大队指定专人进行批后全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 区局组成检查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乡镇街审批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绩效管理挂钩。具体检查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批准要求建设且不按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189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个人住宅建设国土规划许可文件,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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