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6.17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6.1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6.19二号标书文本文档(即施工方案)出现以下情况:正本封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副本封面盖章的;正副本正文内容有明显差异或正文中出现投标人名称和相关标记或含有投标人相关信息的;露明装订针或线,或采用彩色封面的,或采用活页(穿孔式、文件夹式等)方式装订的;
16.20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人员违反规定滞留开标现场、扰乱秩序、酗酒、大声喧哗、影响开标评标工作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招标人和评委施加影响的;
16.21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工程量的; 16.22本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7、投标文件的澄清
1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2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7.3对于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但书面答复中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署或加盖印章,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答复仍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7.5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或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18、开、评标秩序
18.1在开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1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中,投标人违反规定滞留在评标场所周围、或扰乱评标
现场秩序、影响评标工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其中标资格。
19、授予合同
19.1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盐都区招投标采购信息网公示两个工作日。招标人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日后,未收到盐城市盐都区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关于违法行为查处通知的,可以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19.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盐城市盐都区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19.3经盐城市盐都区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的合同(包括合同备案表)和招标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完成工程招标和场内交易的法定凭证,招标人和中标人凭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受监手续和申领施工许可证。
20、其他
20.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附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有效期内的相关资料(如有)。如在处罚期内被限制投标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中标的,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若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
20.2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后,除中标候选人外,其他投标人如对中标结果无异议,其委托代理人可凭居民身份证退还原件资料;中标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后,如中标候选人对中标结果无异议,其委托代理人可凭居民身份证退还原件资料。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取回原件而造成资料丢失,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除原件外,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请投标人另行存档备份。
20.3投标须知以及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对本通用条款作出补充调整的,从其规定。 20.4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即招标人 承包人:即中标人
1、合同价 合同价=中标价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3、承包范围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合同工期
4.1合同工期以中标人投标时承诺工期为准。
4.2中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中标人原因延误工期的,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招标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如因招标人原因并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监理和招标人签证确认后顺延。
4.3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5、 质量标准
5.1合同质量标准以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为准。
5.2如达不到合同质量标准,中标人必须无偿整改达标准。否则,承担违约责任。非招标人原因,质量整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6、材料设备供应
6.1除配电房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如有)中的材料为招标人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中标人组织采购,凡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中标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向招标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如不符合质量及相关规定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中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中标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
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6.2对配电房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暂估价格表》(如有)、《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如有)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材料或设备,招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最终供应价格,由中标人负责材料进场时的质量把关,确保材料无质量问题。
6.3对配电房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暂估价格表》(如有)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下的材料或设备,招标人保留通过询价、谈判、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最终供应价格的权利,并由中标人负责按招标人确定的价格和规格型号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采购款。对该部分材料或设备,中标人应至少提前30天向招标人提供所需材料或设备供应计划或采购方案,提请招标人进行市场调查或共同组织采购。招标人在结算时向中标人支付其负责采购、保管、配合管理、开票等的费用,该费用为采购合同总价的5%。
6.4对配电房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如有)的材料或设备,中标人应提前30天向招标人提供所需材料或设备供应计划,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招标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清点,由中标人接收,其材料的质量由中标人把关。如招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针对上述材料或设备自报总承包服务费的,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最高可按不超过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总价的1%的标准协商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7、工程付款
7.1 工程款指合同价(即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及上述三项的规费和税金后的工程价款。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7.1.1 工程量完成50%时,付工程合同价款的 15 %;
7.1.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60%;
7.1.3 余款待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日内付至审计价款的95%,扣除审计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7.1.4 验收报告经招标人认可后28天内,中标人递交结算资料;招标人收到结算资料20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一周内结清工程款(扣除5%的质保金);
7.1.5 缺陷责任期满,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质保金。 8、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
8.1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风险范围内中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8.2本项目闸站工程的结算价=中标价+变更工程量×中标综合单价+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8.2.1 上式中变更工程量是指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招标人提供的分组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执行中标综合单价。
8.2.2 上式中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格除招标文件中约定可调整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情况:
由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无类似变更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中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程序和依据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参照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后进行结算。
闸站工程投标报价
闸站工程下浮率=1 — ------------------------
闸站工程招标人预算价
8.3本项目配电房工程的结算价=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及上述三项的规费和税金)±变更工程量×中标综合单价±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8.3.1 上式中变更工程量是指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综合单价执行中标综合单价。
8.3.2 上式中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情况: 8.3.2.1招标人签证使用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实际发包价。
8.3.2.2经招标人认可的《材料暂估价格表》(如有)中的材料价格调整。 8.3.2.3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