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管理办法(2)

2025-08-06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政府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起申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校内账号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为政府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管理 办法 发:各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 校对:陈文武 录入:郑曦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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