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政府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起申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校内账号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为政府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管理 办法 发:各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 校对:陈文武 录入:郑曦 (共印2份)